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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95〕
6號
[發佈日期]
2005-05-2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政府文教辦公室等四部門 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教職工公費醫療 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政府文教辦公室等四部門
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教職工公費醫療
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市政府文教辦公室、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教職工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的請示》,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 1 -
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教職工
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對中小學教職工公費醫療管理工作十分重視,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是,個別地區和部門仍存在不及時報銷教師醫藥費的現象,有的拖欠還很嚴重;個別單位將門診醫療費包給個人,使公費醫療費失去了互助共濟的作用;有的地方公費醫療週轉金不到位,使有的因大病住院的教師無力墊付住院押金,不能正常醫療等。為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辦法》,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職工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中小學教職工公費醫療經費的統一管理。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嚴禁把教職工公費醫療費發給個人包乾使用。鄉鎮一級中小學教職工的公費醫療費要納入區、縣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以相互調劑,確保教師基本醫療。
二、保證中小學教職工享受應有的公費醫療待遇。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制定的教師公費醫療費每人平均定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公務員公費醫療每人平均定額標準。在財力可能的情況下,可略高於國家公務員。
三、確保教職工公費醫療費用按時報銷。中小學教職工醫療
- 2 -
費報銷的責任在區、縣。各區、縣醫療主管部門及醫療單位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按照公費醫療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中小學教職工就診後的3個月內報銷醫療費,不得拖欠.
四、各區、縣要建立中小學教職工公費醫療週轉金,解決患疑難重症的教職工住院醫藥費支出較多,學校墊付有困難的問題。公費醫療週轉金由區、縣財政局和教育局共同解決。在堅持公費醫療費由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基礎上,對按照公費醫療管理規定,應由單位負擔,單位負擔確有困難的,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如系統內調劑解決仍有困難,由各區、縣人民政府解決。
五、對特級教師實行優診醫療待遇。各區、縣和市各有關單位,要繼續執行市衛生局《關於北京市中小學特級教師優診醫療事宜的通知》,凡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獲得北京市中小學特級教師榮譽稱號,並年滿50歲以上者,均享受優診醫療待遇。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市政府文教辦公室
市 財 政 局
市 衛 生 局
市 教 育 局
1995年1月25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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