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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11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1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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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簡稱市政府口岸辦)。
    一、主要職責
    市政府口岸辦是市政府管理全市口岸工作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定,起草本市有關口岸工作法規、規章草案,制訂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口岸規劃;制訂二類口岸的基本建設及人員編制計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和驗收;負責本市一類口岸開設、關閉的審核、報批工作,並參與驗收工作;負責二類口岸開設、關閉的審理工作,並組織對二類口岸的驗收工作。
    (三)協調平衡本市口岸外貿運輸計劃;協調組織口岸的集疏運工作;負責制訂出入港澳地區直通車輛年度指標的分配方案,並負責有關的管理工作。
    (四)督促檢查口岸檢查檢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協調處理口岸各有關單位之間的爭議,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仲裁。
    (五)參與口岸區域經濟規劃、開發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口岸地區的土地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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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負責組織口岸地區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口岸工作中的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七)協調口岸所在區、縣的政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與口岸管理直接有關的管理工作和執法檢查工作;參與監督檢查口岸各單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行為。
    (八)負責組織對口岸各管理部門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口岸綜合管理業務的培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承辦有關單位和領導人出入境的接待服務工作。
    (十)參與首都國際機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口岸辦設6個職能處。
    (一)秘書處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資訊、議案、建議和提案、信訪、保密、檔案和重要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勞動及後勤行政事務工作。
    (二)綜合處
    負責並組織對本市口岸工作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編制口岸規劃並負責實施中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制訂有關制度;承辦平衡口岸外貿運輸計劃的有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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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統籌各口岸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航空港一處
    負責首都國際機場航空口岸的綜合管理工作;參與首都國際機場航空口岸的規劃建設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首都國際機場地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參與首都國際機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航空港二處    
    組織實施首都機場地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首都機場地區涉外單位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有關單位和領導人出入境的接待服務工作。
    (五)陸港一處
    負責北京豐臺貨運口岸的綜合管理工作;平衡北京地區鐵路口岸外貿運輸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北京西南口岸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口岸區域經濟的規劃、開發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口岸地區的土地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六)陸港二處
    負責北京朝陽口岸的綜合管理工作;平衡北京地區公路口岸外貿運輸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北京東南口岸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出入港澳地區直通車輛指標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政府口岸辦行政編制為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處級領導職數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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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有關規定,工勤人員6名轉為事業編制。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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