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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95〕
16號
[發佈日期]
2005-05-2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地質礦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1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地質礦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地質礦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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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質礦産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地質礦産部《關於實施地方地質礦産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北京市地質礦産局(簡稱市地礦局)由以地質礦産部領導改為地方政府領導,列入市政府行政序列。
一、主要職責
市地礦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礦産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國家有關地質礦産資源的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制訂本市地質礦産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並監督檢查區、縣地質礦産行政管理工作。
(二)負責礦産資源管理;組織編制礦産資源規劃,依法合理分配礦産資源,負責授權範圍內的採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維護北京地區礦産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組織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
(三)負責本市礦産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協調處理礦産資源和採礦權屬糾紛;負責對礦山企業礦産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負責礦産督察員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市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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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統一管理本市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地質審查意見。
(五)協調管理本市的地質勘查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負責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工作;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負責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和地質勘查綜合統計工作;管理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撥地質勘探費和各類地質勘查基金。
(六)負責全市礦産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産資源的登記、統計、評估及核算工作;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標準、規範、規程並進行品質監督管理。
(七)參與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規劃,協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查、評價、規劃、監測、統計、分析和儲量審批管理工作;對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對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地下熱水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對地下熱水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負責徵收地下熱水資源費。
(九)組織編制本市地質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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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項目的實施,管理並推廣地質科技成果;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本市開展的礦産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地質礦産方面的重大活動。
(十)承擔北京市礦産資源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礦産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地礦局設10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重要報告和有關文件的起草;負責本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負責文秘、資訊、議案、建議和提案、信訪、保密、檔案工作以及無線電管理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和新聞發佈等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組織制訂地質礦産工作發展政策及綜合性經濟、技術政策;制訂地質礦産工作改革規劃、方案,指導改革試點工作;起草本市地質礦産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市地礦局主管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三)人事處
組織實施有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福利、保險、僑務、獎懲等方面的政策、規定;負責管理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及人事檔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本機關治安、保衛、消防、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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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處
負責對礦産資源補償費、地下熱水資源及其他地礦行政性收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統一管理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撥地質勘查基金、行政經費及其他各類資金,監督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礦産開發管理處
負責採礦權的管理工作,保護合法採礦權益;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採礦權屬糾紛;負責礦産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破壞礦産資源的行為;負責組織礦産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依法對開辦礦山企業進行復核;負責管理礦産資源開發的資訊系統並提供服務。
(六)地質勘查計劃管理處
負責對本市地質勘查行業的管理和礦産地發現權的確認和保護工作;負責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的立項、審批;歸口管理地質科技成果登記、推廣及地質科技資訊和地質勘查行業技術監督工作;組織制訂地質勘查工作計劃及各地質勘查單位計劃、規劃的匯總工作;負責在京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登記發證管理工作,並監督管理其地質勘查活動,協調處理勘查糾紛。
(七)礦産資源儲量管理處
組織制訂礦産資源政策並編制規劃,依法統一管理併合理分配礦産資源;根據國家的礦産勘探規範、規定,審批礦床工業指標;負責礦産(含地下熱水、礦泉水)和地下水勘查報告的儲量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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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登記、統計、核算及礦産品供銷的綜合統計;組織進行礦産儲量價值評估並建立實物帳戶和價值帳戶;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統一管理地質資料,指導北京市地質資料館業務。
(八)地質環境管理處
參與制訂環境保護政策和起草有關法規草案;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負責區域、城市、礦山地質災害、地質遺跡和其他地質環境的管理;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查、評價、規劃、統計、分析、監測,以及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市大中型建設項目和水源地項目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的審核工作;負責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九)地熱管理處
負責對地下熱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負責地下熱水的鑿井、開採登記和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熱水資源費的徵收及地下熱水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地下熱水開發利用的科研工作、資訊交流和涉外交流工作。
(十)監察處(局紀檢組)
監察處與局紀檢組合署辦公,行使行政監察和黨紀檢查職能。
(十一)機關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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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地礦局行政編制為5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
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按有關規定,工勤人員12名轉為事業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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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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