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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36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3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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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
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水利局(簡稱市水利局)。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原則和要求,確定市水利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市水利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本市水利行業管理和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加強水利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研究和制訂,加強防汛抗旱、節約用水、工程管理、農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職能,搞好規劃、協調、監督、管理和服務。把人、財、物的具體管理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業務工作轉移給事業單位,把屬於企業的權利下方給企業,逐步建立健全市、區(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的國家水行政管理體制。
     二、主要職責
    市水利局是市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水利行業和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負責全市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和水利建設的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水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起草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有關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本市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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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關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長期和年度供水計劃,並負責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農村節約用水工作;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三)主管本市河道、水庫、湖泊,並協調其管理範圍內的綜合開發和利用;負責本市水工程管理的有關工作,對水工程建設和重點水工程的防洪安全實行行業管理;負責水利基本建設和品質監督及工程監理工作;負責地表水供水水源工程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跨流域引水工作。
    (四)主管本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管農村水利、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小水電和水土保持工作。
    (五)負責本市水文工作的行業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水質監測、評價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有關水利的財務政策及價格、信貸等經濟調節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
    (七)主管本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水利隊伍的組織建設。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15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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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設宣傳處、工會、團委、紀律檢查組(監察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資訊、議案、建議和提案、信訪、保密、檔案及重要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對深化水利改革、水利行業發展和全局性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方案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三)規劃計劃處
    組織編制水利發展規劃、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申報工作;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四)財務處
    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有關水利的財務政策及價格、信貸等經濟調節措施;負責編制全局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各項水利專項資金並檢查使用情況。
    (五)審計處
    負責對各項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其效果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水政法規處    
    負責組織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水的法規;研究起草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水政執法監督檢查和水政監察隊伍建設;負責承辦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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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局主管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協調區、縣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
    (七)水資源水工程管理處
    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長期和年度供水計劃,並負責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農村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水質監測、評價工作,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大中型水工程管理、調度運用和綠化美化及林木管理;負責重點水工程防洪安全的行業管理;協調管理河道、水庫、湖泊範圍內的綜合開發和利用。
    (八)郊區水利處
    負責農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負責編制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農村水利、水土保持和小水電的重點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審批工作,並組織竣工驗收。
    (九)基本建設處
    負責水工程建設行業管理;負責水工程基建工程施工方案、施工預算的審查和工程品質監督及工程監理工作;負責組織水工程的竣工驗收和交付管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處
    負責編制本系統科學技術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以及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本系統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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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經貿處
    負責本系統對內對外的經貿合作工作;組織水利方面大中型經營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申報工作;負責指導區、縣水利部門綜合經營工作。
    (十二)企業處
   負責指導直屬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直屬企業生産經營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安全保衛處
    負責直屬單位安全生産和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對本機關安全保衛及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四)組織人事處
    負責全局組織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及統戰、僑務、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
    (十五)老幹部處
    主管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六)機關黨委
    負責本機關的黨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負責本機關宣傳處、工會、團委、紀律檢查組(監察處)的職責,按有關規定核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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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水利局行政編制為1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專職副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4名。
    按有關規定,工勤人員29名轉為事業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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