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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6〕12號
  2. [發佈日期] 2006-04-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局關於 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6]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局關於
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國土局制訂的《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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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試行)

  
(市國土局  二○○六年二月)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節約和集約用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程式的通知》(京政發〔2005〕15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本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工作分工,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國有土地、徵收和佔用集體土地等進行建設的項目,但不改變農用地用途的農田排灌溝渠等建設項目除外。
  第四條 市國土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並具體負責國土資源部預審建設項目的初審和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駐京部隊建設項目、跨區縣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預審;市國土局區縣分局負責行政區域內其他建設項目的預審,並將預審結果報市國土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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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建設用地單位按下列程式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一)政府投資審批類項目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開審批的建設項目,按照以下程式辦理:1.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查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建議書;2.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徵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回復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規劃意見;3.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其中應明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性質、規模和佈局等意見;4.建設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等材料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政府投資審批類項目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審批,以及非政府投資核準類的建設項目,按照以下程式辦理:1.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查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材料;2.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徵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回復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規劃意見;3.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項目辦理用地預審告知單,其中應明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性質、規模和佈局等意見;4.建設單位持項目告知單等材料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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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政府投資備案類的建設項目,按照以下程式辦理:1.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對建設項目進行備案,核發項目備案表;2.建設單位持項目備案表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意見書;3.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意見書;4.建設單位持項目備案表和規劃意見書等材料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用地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三)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開審批的,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審批的,提供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辦理用地預審告知單和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需核準的建設項目,提供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辦理用地預審告知單;
  (五)需備案的建設項目,提供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備案表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意見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市國土局統一印製。
  第七條 預審申請報告應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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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用地位置、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情況等。
  (二)擬選址情況。包括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和佈局等。
  (三)擬用地總規模和類型。包括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總建築規模、分類用地面積和建築規模。
  (四)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佔用耕地的項目,應明確補充耕地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
  第八條 用地預審的辦理程式:
  (一)申請和受理。項目建設單位持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預審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審查和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由本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的,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行政許可的,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需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出具建設項目用地初審意見。
  (三)期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預審申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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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用地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佔用耕地的建設項目,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應包括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補充耕地資金;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用地單位應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市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可先進行預審工作,並同步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批和核準的必備文件。對於預審意見提出的具體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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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階段充分考慮、認真落實,並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第十三條 通過用地預審的項目,在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供應階段,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
  已通過用地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應重新申請預審。
  第十五條 除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市有關部門關於加快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建設項目在審批或核準前,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完成預審,未經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不得批准或核準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供地等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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