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是否符合規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許可權,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範,是否遵守法定執法程式,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以及執法案卷品質等。制定評議考核方案要結合不同機關、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明確具體標準。評議考核方式可以採取組織考評、自我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式,做到日常評議和年度評議考核有機銜接。評議考核原則上採取百分制形式。對各部門的考核分值在本級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要佔有適當比重。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制度要與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避免重復考核。(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市人事局、市監察局配合,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三)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市和區縣政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應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由行政執法機關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和變更、撤消等比例較高的,對外部評議中群眾滿意程度較低或者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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