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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56號
  2. [發佈日期] 2005-12-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5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4〕36號),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規範和監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結合本市進一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任務和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要依法界定執法職責,建立和完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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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配套制度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等工作。本市各級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要按要求、分階段完成進一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二、主要任務和安排
    (一)依法界定執法職責,完善相關制度和規範。
    1.梳理執法依據。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執法機關所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三定”規定。市和區縣政府負責組織下屬行政執法機關梳理執法依據的工作。行政執法機關要將所執行的執法依據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分類和目錄的具體要求由市政府法制辦規定。在梳理執法依據工作中,各部門要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範相一致。下級政府梳理所屬部門的執法依據時,要注意與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執法依據相銜接,避免疏漏。(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市編辦配合,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時限要求:2006年1月30日前梳理執法依據的結果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將梳理結果報市級行政執法機關。
    2.市和區縣政府要建立行政執法依據數據庫,並進行動態管理。要根據執法依據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調整數據庫內容。(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市編辦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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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數據庫建設。
    3.市和區縣政府要建立執法依據公佈制度。應當將梳理完畢的執法依據在本級政府網站(頁)上向社會公佈,也可以以其他適當方式公佈。(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
    時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公佈工作。
    4.分解執法職權。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梳理完畢的執法依據,根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配置,將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分解過程中要注意:一是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大本機關的行政執法許可權;二是內部不同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要科學合理,既要避免平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重復交叉,又要有利於促進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縱向不同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之間的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程式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時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
    5.確定執法責任。根據有權必有責的原則,行政執法機關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要確定行政執法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並採取適當方式明確。市和區縣政府要採取適當方式明確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其應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責任的種類和內容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法律本身規定的責任;二是行政執法責任制所確定的責任、種類和內容,如離崗培訓、取消執法資格等。(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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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
    6.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培訓考核、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要結合其任職崗位的具體職責進行上崗培訓,培訓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由市級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在崗人員,要發放相應的行政執法證件。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培訓考核、資格管理和證件管理制度,並要注意與已有的公務員培訓、管理等制度相銜接。(市政府法制辦、市人事局共同組織,市監察局配合,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7.各區縣政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卷檢查制度。通過對行政執法案卷的隨機抽查、階段檢查、年度評查等方式,加強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市監察局、市人事局配合,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二)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市和區縣政府建立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制度。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要以適當方式向政府系統內部公佈,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佈。
    考核的內容主要是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主要包括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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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規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許可權,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範,是否遵守法定執法程式,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以及執法案卷品質等。制定評議考核方案要結合不同機關、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明確具體標準。評議考核方式可以採取組織考評、自我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式,做到日常評議和年度評議考核有機銜接。評議考核原則上採取百分制形式。對各部門的考核分值在本級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要佔有適當比重。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制度要與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避免重復考核。(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市人事局、市監察局配合,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三)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市和區縣政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應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由行政執法機關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和變更、撤消等比例較高的,對外部評議中群眾滿意程度較低或者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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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責令行政執法機關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違法責任除依照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規定的責任進行處理外,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依紀應採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建立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調動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品質和水準的積極性。(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共同組織,市人事局配合)
    三、加強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市和區縣政府要做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跟蹤檢查、督促落實工作,要充分發揮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機構的統籌作用,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
    各區縣政府、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制定計劃,做好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的落實、宣傳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監察局、市人事局要加強對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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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政府和市級行政執法機關要于2006年3月30日前將本地區、本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報市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 7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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