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動校舍提供給具備辦學能力的流動人員自辦學校使用;對具備基本辦學條件且有客觀存在必要的流動人員自辦學校,可採取政府投資進行修繕的辦法,確保安全。 取締一批:未經批准的流動人員自辦學校,經區縣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尤其是在校舍、食品衛生和消防安全方面存在安全隱患的,在今年9月底以前要堅決依法取締。取締前要做好將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工作,保證其學業不受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三、明確職責,建立機制 規範和整頓流動人員自辦學校辦學行為,特別是消除安全隱患是一項綜合工程。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各職能部門要協調配合,積極主動做好工作,確保安全。公安、規劃、建設、消防、衛生、城管、教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將安全教育和防範工作覆蓋到每一所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的學校。各區縣要進一步研究規範、整頓流動人員自辦學校的長效管理機制,有效扼制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的滋生。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承擔起防止出現非法辦學行為的責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大對出租(借)房屋管理的力度,確保出租(借)用於辦學房屋的安全性。凡出租房屋用於辦學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對出租房屋存在消防、衛生、建築等安全隱患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堅決予以糾正;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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