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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6〕44號
  2. [發佈日期] 2006-08-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6]4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隨著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步伐的加快,來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流動兒童少年呈逐年增多趨勢。目前,全市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近37萬人,其中62%以上的流動兒童少年在公辦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但是,全市還有未經批准自辦的、專門接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以下簡稱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239所,在校學生95092人。這些學校主要集中在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大興、昌平、通州、順義和房山等9個區,大多數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在校舍、消防和衛生等方面存在較多的安全隱患。為改善流動兒童少年受教育環境,確保師生安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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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加強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規範管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確保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生命安全是各級政府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高度,重視並做好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清理整頓工作。各區縣要成立清理整頓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工作小組,由區縣主管領導同志牽頭,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清理整頓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工作。要加強領導,制定規範和清理整頓本行政區域內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的措施和在校學生分流方案,並於2006年7月中旬前報市教委。
  二、採取措施,確保安全
  按照政府負責、齊抓共管、公辦為主、依法規範的原則,堅持“分流一批、規範一批、取締一批”的工作思路,儘快清理整頓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
  分流一批:各公辦中小學要繼續挖掘潛力,擴大招生規模,將在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就讀的兒童少年分流到公辦學校和已批准的民辦學校就讀。區縣財政要切實做到按公辦中小學實際在校學生人數和定額標準核撥公用經費。
  規範一批:各區縣要將佈局調整過程中富餘且安全的公辦學校校舍,主要用於提供給具備辦學能力的流動人員自辦學校使用;可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和流動人口聚集的特點,新建或擴建可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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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校舍提供給具備辦學能力的流動人員自辦學校使用;對具備基本辦學條件且有客觀存在必要的流動人員自辦學校,可採取政府投資進行修繕的辦法,確保安全。
  取締一批:未經批准的流動人員自辦學校,經區縣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尤其是在校舍、食品衛生和消防安全方面存在安全隱患的,在今年9月底以前要堅決依法取締。取締前要做好將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工作,保證其學業不受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三、明確職責,建立機制
  規範和整頓流動人員自辦學校辦學行為,特別是消除安全隱患是一項綜合工程。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各職能部門要協調配合,積極主動做好工作,確保安全。公安、規劃、建設、消防、衛生、城管、教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將安全教育和防範工作覆蓋到每一所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的學校。各區縣要進一步研究規範、整頓流動人員自辦學校的長效管理機制,有效扼制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的滋生。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承擔起防止出現非法辦學行為的責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大對出租(借)房屋管理的力度,確保出租(借)用於辦學房屋的安全性。凡出租房屋用於辦學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對出租房屋存在消防、衛生、建築等安全隱患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堅決予以糾正;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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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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