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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49號
  2. [發佈日期] 2004-08-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本市禁止生産粘土磚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本市禁止生産粘土磚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4〕30號)精神,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減少環境污染,實現綠色奧運,依據《北京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80號)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生産粘土或部分以粘土為原料的實心磚、多孔磚、空心磚以及粘土瓦(以下簡稱粘土製品)。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産粘土製品的企業必須停止生産,2004年11月底前拆除磚窯,2005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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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前恢復地貌。
  二、本次禁産工作堅持以區縣政府為主,依法禁産,適當補償,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原則,切實做好禁産企業幹部和職工的思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大局。禁産企業可轉産技術先進、有市場需求的新型建築材料或從事生産其他産品,但不允許在原地簡單改造生産煤矸石頁巖燒結磚。
  三、為確保禁産工作順利進行,本市建立禁産工作聯席會機制,由市建委、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國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監察局等部門參加,研究禁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按照部門職責協調、指導和監督禁産工作。
  四、由各相關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的禁産工作。要做好禁産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下,使列入禁産範圍的生産企業按時實現禁産。對生産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停止生産、拆除磚窯的,由所在地區縣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
  五、依法對停産企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主要用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工資補償和拆除磚窯的資産損失。補償資金從市、區(縣)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列支。補償資金及時足額下撥到各有關區縣政府統一使用,區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部分配套補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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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強禁産後的監督管理。以煤矸石、粉煤灰、頁巖、建築渣土等為原材料的燒結磚生産企業,必須達到國家和本市公佈的環保標準和産品品質標準。達不到環保和品質標準的,由環保和品質技術監督部門限期整改,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自採挖耕地的企業,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嚴格處罰。對違法生産粘土製品的,由環保、品質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所在地區縣政府責令其立即停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使用粘土製品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七、對禁産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市農委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協調解決。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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