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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58號
  2. [發佈日期] 2003-10-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5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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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3]18號),組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直屬正局級特設機構。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根據市委決定,市國資委成立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簡稱所出資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和市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
    一、劃入的職責
    (一)原市經濟委員會、原市商業委員會、原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以及其他市政府部門承擔的有關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職責。
    (二)原市委城市建設工作委員會、原市委工業工作委員會、原市委商業貿易工作委員會、原市委對外經濟貿易工作委員會和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承擔的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和領導企業黨建工作等職責。
    (三)市財政局承擔的對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職責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統計職責。
    (四)原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承擔的推進國有大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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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職責。
    (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研究擬訂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職責。
    (六)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市政府稽察特派員公署)的全部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的管理工作;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二)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式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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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産出資人的權益。
    (五)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
    (六)起草國有資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對區縣國有資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國資委設14個職能處室和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外事、檔案、保密、安全、信訪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部門預算、財務、資産管理和接待聯絡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有關法規、規章起草的協調工作,負責政策文件的審核、協調工作;研究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本機關的法律事務。
    (三)改革發展處(綜合處)
    研究提出本市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推進國有資産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加快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研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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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積極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和大企業集團;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加快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上市;指導所出資企業擬定實施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出資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出資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指導;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指導所出資企業管理現代化工作;負責掌握和匯總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總體情況,對國有資産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企業改組處(北京市企業兼併破産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
    編制並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産計劃,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對所出資企業改組和關閉破産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指導;指導所出資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五)業績考核處
    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産經營責任制度,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和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作狀況;根據企業改革發展的情況,以及各方面對所出資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出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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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對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準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六)統計評價處(清産核資辦公室)
    負責全市國有資産的統計工作;負責所出資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全市國有資産統計資訊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佈統計資訊;指導所出資企業的信息化工作;擬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清産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出資企業清産核資工作。
    (七)産權管理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處)
    擬訂國有資産産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産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産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出資企業資産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産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所出資企業資産損失的核銷工作;建立企業國有資産産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産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八)監事會工作處(北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審計事務處)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北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聯繫、協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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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部門和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總監的業務指導。
    (九)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出資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所出資企業董事、監事、獨立董事和財務總監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工作方案。
    (十)社會事業處
    負責監督管理市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參與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參與本市社會事業投融資體制和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黨群工作處(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出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協調所出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負責所出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政工職稱評定及維護穩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導所出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二)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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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出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宣傳工作;指導所出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三)研究室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所出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十四)人事處(機關黨委)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組織、指導所出資企業及事業單位老幹部工作。
    市國資委設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處由市監察局實行派駐,市國資委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市監察局派駐的監察處合署辦公。
    四、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為180名,另核定紀檢監察編制13名,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7名。其中:主任(黨委副書記)1名,黨委書記(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處級領導職數5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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