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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64號
  2. [發佈日期] 2003-01-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編辦 關於加強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6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編辦
關於加強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編辦《關於加強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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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市編辦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按照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合理劃分市、區縣文化領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隊伍的職責分工,建立社會文化事務的網路化管理機制。
  (二)按照決策與執行相協調的要求,改變區縣行政執法機構分散設置的格局,建立相對獨立統一的區縣文化行政執法隊伍。
  (三)按照行政執法重心下移的要求,調整市、區縣兩級的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賦予區縣行政執法隊伍更多的行政執法職能。
  二、組建相對獨立統一的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隊伍
  (一)將區縣文化委員會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集中起來,組建相對獨立統一的行政執法隊伍,名稱為“××區(縣)文化委員會行政執法隊”(以下簡稱區縣文化執法隊),負責本區縣文化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區縣文化執法隊為區縣文化委員會所屬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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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執法機構,對外以區縣文化委員會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
  (二)區縣文化執法隊使用行政執法專項編制,按國家公務員管理。組建過程中,非國家公務員身份人員必須參加市人事局統一組織的國家公務員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錄用,所需人員原則上不超過現有用於本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及事業編制總和。
  區縣文化執法隊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由市編辦規定。
  (三)區縣文化執法隊人員經費由區縣財政全額撥款,納入區縣財政預算。
  三、市、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隊伍的職責分工  
  (一)市文化領域行政執法隊伍的主要職責。
  1.市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各自所屬的行政執法隊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行使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應由省級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並負責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應由省級(不含省級)以下各級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屬於大案、要案、跨區域案件的行政處罰。
  2.市版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行政執法隊伍行使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中規定的應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權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也可在條件成熟的區縣文化執法隊伍進行版權行政執法工作試點。
  3.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行政執法隊伍主要行使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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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應由省級(含省級)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下列行政處罰權:
  (1)對涉及國家級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2)對發生在國家級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古建修繕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對發生在考古發掘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4)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地下埋藏區、文物經銷單位及場所和基建工程中發現古墓葬及古遺址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權;
  (5)對發生在中央在京單位所屬的博物館和重要文物收藏單位及市屬重要博物館和重要文物收藏單位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4.市文化、文物、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指導、檢查和監督區縣文化執法工作。
  (二)區縣文化執法隊的主要職責。
  1.負責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應由省級(不含省級)以下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除大案、要案和跨區域案件以外的行政處罰權。
  2.負責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應由省級(不含省級)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下列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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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涉及市級(不含市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暫時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普查登記項目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2)對發生在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暫時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普查登記項目的古建築修繕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權;
  (3)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地下埋藏區、文物經銷單位及場所和基建工程中發現古墓葬及古遺址的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4)對發生在除中央在京單位所屬的博物館和重要文物收藏單位及市屬的重點博物館和重要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其他博物館和文物收藏單位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各區縣政府或市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業務分工管轄區縣文化執法隊的行政復議案
件。
    四、建立市、區縣文化領域行政執法的協調配合機制
  (一)賦予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協調區縣文化執法隊開展重大執法活動的職權,並適當充實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力量。
  (二)公安、工商、稅務、通信等與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行政執法職能,並依法參加市、區縣政府統一組織的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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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文化領域行政執法的資訊溝通機制。加快市、區縣文化領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之間的資訊網路建設,建立市、區縣及街道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資訊暢通、優勢互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體制。
  五、切實加強區縣文化執法隊的建設
  各區縣文化執法隊的組建工作採取先試點後鋪開的辦法進行。試點工作于2003年3月底結束。
  (一)各區縣政府要提高認識,加強對區縣文化執法隊建設工作的領導。認真選配好區縣文化執法隊的領導班子,做好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選拔和培訓工作,協調好區縣文化執法隊與相關部門的關係。
  (二)區縣文化執法隊要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市及區縣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
  (三)區縣文化執法隊實行罰款決定與收繳相分離的制度。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區縣財政,不得規定罰款指標或者罰款提成,不得變相以收費或者罰沒款返還等辦法解決經費和人員待遇。
  (四)區縣文化執法隊使用統一行政執法證件和法律文書;行政執法程式和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按照市政府法制辦的統一規定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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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8日印發

 - 7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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