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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52號
  2. [發佈日期] 2004-10-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5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促進本市城市建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遷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通知》精神,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關係到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貫徹落實,關係到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區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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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通知》精神,端正城鎮房屋拆遷指導思想,合理確定拆遷規模和建設規模;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法規,規範拆遷行為;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對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堅決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各種行為,維護城鎮居民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正確引導群眾支援依法進行的拆遷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二、抓緊編制拆遷規劃和計劃,合理控制拆遷規模
  由市建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交通委、市市政管委、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文物局等部門,建立本市房屋拆遷規劃和計劃編制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本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市建委負責具體組織和協調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和配合,做好各項相關工作。
  本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2005年至2010年)應于2004年11月底前編制完成,經市政府批准後,報建設部備案。制定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量力而行。同時,還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社會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狀況相適應,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本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于每年2月底前編制完成,經市政府批准後,報建設部備案。房屋拆遷年度計劃依據本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固定資産投資計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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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土地供應計劃、危舊房改造計劃、環境整治計劃等制定。
  未列入拆遷年度計劃的項目,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凡房屋拆遷中矛盾和糾紛比較集中的項目或區縣,除保證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及危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之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區(縣)上一年度9月底前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所有項目,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城鎮居民和農民戶數低於拆遷城鎮居民和農民總量50%的,核減區(縣)本年度拆遷計劃;
    (二)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城鎮居民和農民戶數低於項目應拆遷城鎮居民和農民總量50%的,對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的其他工程及該項目的後期工程,不再安排拆遷計劃;
  (三)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涉及的城鎮居民和農民戶數佔本區(縣)拆遷城鎮居民和農民總戶數比例超過5%的,核減區(縣)本年度拆遷計劃;
  (四)發生重大違法拆遷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核減區(縣)本年度拆遷計劃。
  此外,凡上一年度涉及居民回遷的危改項目逾期回遷情況嚴重的,核減區(縣)本年度危改拆遷計劃。
  三、嚴格執行拆遷程式,規範拆遷行為
  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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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立項、規劃、用地等前期手續不全,補償資金或者安置用房準備不足的項目,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於一些工期緊迫的重大工程,要提前做好充分準備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快辦理立項、規劃、用地等審批手續,確保拆遷前各項手續齊全。不得違反法定程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
  房屋拆遷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拆遷過程中要嚴格按程式執行拆遷公示、評估、聽證、裁決等各項規定,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及對估價、裁決等提出異議的權利,並引導其通過正常法定渠道解決拆遷糾紛。要慎重組織強制拆遷工作,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縝密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要嚴肅查處不依法定程式擅自拆除居民房屋的違法行為,防止惡性事件的發生。嚴禁採取斷水、斷電等手段強迫被拆遷戶搬遷。
  要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選擇確定房屋拆遷、評估單位和拆除施工單位。禁止採取拆遷費用“大包乾”的方式進行拆遷。屬於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及社會影響較廣、規模較大的其他項目,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房屋拆遷、評估單位和拆除施工單位。市建委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招投標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四、嚴格執行拆遷政策,妥善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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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基礎。拆遷工作中要充分尊重拆遷法規、規章賦予被拆遷人的各種權利,堅持政策的嚴肅性,不得遷就少數被拆遷人的無理要求。要嚴格執行拆遷政策,減少政策執行的隨意性,保證拆遷前後政策一致。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要進一步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設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要嚴格控制土地徵用規模,高度重視徵地過程中的農民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拆遷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土地徵用中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市建委要會同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及時總結拆遷工作經驗,完善房屋拆遷政策和措施,並對本市現行有關拆遷文件進行清理。市政府法制辦、市建委、市國土局等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研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地方立法工作。由市國土局牽頭抓緊研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程式。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區縣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實施細則。
  五、加強房屋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管理,提高拆遷工作人員素質
  市建委要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的資格管理,合理控制拆遷行業規模,嚴格市場準入。凡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必須與政府部門全部脫鉤。凡未與政府部門脫鉤的房屋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不得受託從事房屋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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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和拆除業務。房屋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要加強拆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拆遷現場工作紀律,依法、文明、規範實施房屋拆遷工作。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取得拆遷上崗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拆遷業務。市建委要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拆遷業務培訓,研究建立健全拆遷項目負責人制度。
  六、加強拆遷信訪接待工作,妥善解決拆遷遺留問題
  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信訪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拆遷信訪工作,堅持有情接待,加強溝通,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和合理要求,不能立即解決的要依法做好解釋説明工作。要堅持拆遷政策的嚴肅性,對不合理要求,不隨意許願和亂開“口子”。對少數要價過高、無理取鬧的,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防止造成“以鬧取勝”的不良影響。嚴格信訪紀律,維護信訪秩序。公安機關等部門要加強對拆遷陳情熱點部門現場的治安管理,對極少數破壞信訪秩序,公開聚眾鬧事或上街堵塞交通、衝擊政府機關的人員,要依法及時嚴肅處理。做好陳情疏導工作,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並做好處理預案。加大基層工作力度,凡拆遷項目所在的區(縣)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都要認真落實職責,依法加強對拆遷的監督,建立資訊渠道,及時掌握矛盾焦點和重點,及早採取針對性措施,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拆遷過程中,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
  市建委要會同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集中力量解決拆遷遺留問題。及時梳理陳情反映的重點問題和普遍性問題,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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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摸底調查,完善相關政策,制定並落實解決方案。對當前拆遷難度大、問題突出、久拖不決甚至停滯的在拆項目,要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調查和分析,提出措施並督促落實。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危改項目被拆遷居民的回遷工作,及時掌握相關項目回遷工作進度,督促拆遷人認真履行回遷協議。對於按期回遷有困難的項目,要認真搜尋原因,協調各相關部門,督促拆遷人加快工作進度,制定詳細的工作預案,做好解釋説明和居民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回遷居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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