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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50號
  2. [發佈日期] 2003-09-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貫徹落實《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5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貫徹落實《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今年9月5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3年10月15日起實施。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規定》的重要性。制定並實施《規定》,加強養犬管理,有利於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
利於妥善處理因養犬而産生的各種社會問題,有利於維護首都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養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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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管領導同志牽頭,公安、工商、畜牧獸醫、衛生、城管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規定》貫徹落實。
  二、明確職責,嚴格執法。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規範,切實履行職責。在執法過程中,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細緻地做好養犬人和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爭取廣大群眾對養犬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援。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開展養犬登記和年檢工作,從方便群眾出發,完善工作制度和規範,提高工作品質和效率。工商、畜牧獸醫、城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大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非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加強社區和鄉村養犬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居委會、村委會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劃定社區、鄉村禁止遛犬的區域,對養犬登記和年檢情況進行公示;指導居委會、村委會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和治安隱患;指導居委會、村委會利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四、認真做好犬類疫病防治工作。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要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點、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具體實施犬類免疫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經檢查確診為狂犬病、布魯氏菌病陽性的染疫犬,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疑似狂犬病或其他人畜共患嚴重傳染性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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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染疫犬,要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一經核實,當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採取封鎖、隔離、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五、積極開展人群狂犬病的監測和救治工作。各醫療機構發現狂犬病人要迅速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要及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提出控制措施。市和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和供應人用狂犬病疫苗。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救治被犬傷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診。北京地壇醫院為本市狂犬病人集中收治醫院,醫療衛生機構對診斷為疑似狂犬病或者確診為狂犬病的患者,要及時轉運到北京地壇醫院救治。 
    六、加強收費管理,保障工作經費。公安機關依法收繳的養犬管理服務費統一上繳國庫,用於養犬管理工作。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養犬管理服務費收繳和使用情況的的監督。
  七、加強輿論宣傳,堅持正確導向。要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規定》及犬類疫病防治知識,倡導科學、文明養犬。同時,加強對政府部門和相關工作機構貫徹落實《規定》的輿論監督。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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