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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8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 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
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市屬企業(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下同)和中央在京企業(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設在本市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安全生産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精神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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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負起責任,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經常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産情況,研究解決安全生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分管負責人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本企業安全生産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各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安全生産責任考核制度和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制度,不斷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確保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二)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設置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的具體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決定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04〕24號)執行。
    (三)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應當包括: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制度、安全生産檢查制度、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以及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産獎勵和懲罰制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各企業還要根據生産經營特點,制定其他保障安全生産的規章制度。要不斷修訂完善生産作業標準和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做好與安全生産有關的統計、報表、臺帳、原始記錄等基礎性工作。加強對關鍵工序、關鍵崗位和安全生産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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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節的監控,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加強對全體職工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使之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要定期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每年不少於8學時。
    (四)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是治理和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主體。要及時發現和分析安全生産問題,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治理予以消除。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確認重大危險源並進行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和嚴密監測,制定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措施到位。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産職責,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重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要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要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專項整治,整頓和規範安全生産秩序。要重點加強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進行徹底整治。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經營企業,要嚴格依照《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相關生産經營活動。
    (六)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必須依法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證企業達到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採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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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條件;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
    (七)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要大力開展安全品質標準化活動,創建標準化車間和標準化班組,實現安全文明作業,建立起國際通行的、規範化的現代企業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增強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建立起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産自我約束機制。
    (八)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有條件的企業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動。
    (九)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産工作報告、通報制度。有關安全生産方面的重要活動、資訊或事項,要及時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安全生産的年度計劃、年終總結,要報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對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京政發〔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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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號)規定執行。市國資委負責指導、督促市屬企業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市屬企業做好安全生産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相關行業或領域市屬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行業或領域中承擔管理所屬生産經營單位職責的中央在京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所監管和管理的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安全生産條件、安全標準、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安全生産專項整治情況等。
    (二)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對市屬企業和承擔管理所屬生産經營單位職責的中央在京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並負責綜合考核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安全投入、安全教育情況,所屬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整體狀況。
    (三)各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的市屬企業所屬生産經營單位、中央在京企業所屬生産經營單位以及沒有所屬生産經營單位的中央在京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三、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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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理工作
    (一)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每年不少於一次。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二)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當依據1991年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和《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有關規定,按照“四不放過” (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認真查處,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市屬企業和中央在京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對市屬企業和承擔管理所屬生産經營單位職責的中央在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區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的市屬企業所屬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對中央在京企業所屬生産經營單位以及沒有所屬生産經營單位的中央在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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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

 - 7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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