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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13號
  2. [發佈日期] 2007-04-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 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
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和市勞動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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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勞動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

  為了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緩解農村特困群眾就醫難問題,加快推進本市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現提出進一步完善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
  一、醫療救助對象
  (一)享受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二)享受民政部門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三)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二、醫療救助待遇
  (一)農村低保對象享受由戶籍所在地區縣政府出資資助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並按當地有關規定報銷相關醫療費用。
  (二)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病時,持本人身份證和《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在戶籍所在地鄉鎮衛生院或同級衛生服務機構(包括區縣精神病防治機構,下同)門診就醫,可享受減收基本手術費和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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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磁共振大型設備檢查費的20%、普通住院床位費(需留院觀察時)的50%等優惠以及當地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有關減免政策。其他診療和醫藥費用按50%比例支付(不含本市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自費項目),其餘50%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醫療衛生機構按每年不低於當地當年農村低保標準50%的比例墊付,具體墊付額度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三)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療的,除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待遇外,本年度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00元的(不含本市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自費項目),可以申請享受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額度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00元以上部分)的50%支付,全年累計不超過1萬元。
  (四)農村五保對象患病就醫費用,經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的其他部分,實報實銷。
  (五)民政部門管理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繼續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享受相關醫療待遇。即享受以上規定的相關待遇和部分醫藥費報銷的數額合計,要達到原有政策規定的報銷比例。
  (六)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享受以上待遇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依然過重,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請享受一次性臨時救助。特別是患有嚴重精神類疾病並需長期服藥治療的醫療救助對象,年度內個人負擔500元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加大救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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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農村低保範圍以外的相對困難家庭成員因患惡性腫瘤、尿毒症等特殊病種,在享受現有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後,仍因個人負擔過重而影響家庭生活的,可持就醫證明和醫藥費單據,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醫療救助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享受一次性臨時救助。
  三、醫療救助待遇的申請審批
  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時,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由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核登記後,報區、縣民政局審批。具體申請審批程式另行規定。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登記手續實行集中辦理。
  四、醫療機構
  (一)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鄉鎮衛生院或同級衛生服務機構,應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並做好病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減免費用結算等規章制度,加強規範管理,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支出。
  (二)鄉鎮衛生院或同級衛生服務機構要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就醫出具就醫診斷證明、全部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收費單據;憑匯總的救助對象醫療費墊付記錄和墊支單據,每季度一次到就醫對象戶籍所在鄉鎮(街道)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辦理墊付50%醫療費用的報銷結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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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為救助對象墊付的50%醫療費用與救助對象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救助對象門診支出的總費用。
  (三)在醫治過程中,如遇到專業性較強的疑難雜症需請上級醫院會診或轉院時,應及時通知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醫療救助經辦機構,依據病情確定轉診事宜。經過轉診治療病情穩定後,原則上應回到鄉鎮衛生院或同級衛生服務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五、醫療救助資金
  實施農村醫療救助所需資金,採取政府財政預算列支和社會籌集補助等多種方式解決。
  (一)各區、縣政府應根據上年度末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數,按照上年度低保資金實際支出額的15%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區、縣財政預算,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
  (二)現行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從社會福利彩票所籌公益金中提取的15%部分,可統籌用於農村特困人員的醫療救助。
  (三)鼓勵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和個人向農村特困人員提供醫療救助方面的資助。鼓勵各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為農村特困人員提供多方面的醫療優惠服務。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推動工作落實
  (一)各區、縣政府要加強農村實施醫療救助相關基礎建設工作,統籌規劃,健全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加強服務網路建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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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加大工作力量和資金投入,確保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落實,並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與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工作。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工作,加強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完善醫療救助工作程式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組織落實各項農村醫療救助政策。 
  (三)衛生部門要對鄉鎮衛生院或同級衛生服務機構加強管理,不斷提高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比例,調整擴大報銷範圍,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保證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及醫療優惠項目的落實;積極配合同級民政部門認真完成醫療救助定點衛生機構報銷所墊付醫療費用相關材料的審批工作。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按時編制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及時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為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五)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六)實施和完善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關係到農村特困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並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七)本意見從2007年4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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