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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35號
  2. [發佈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 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3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
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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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

  為做好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制定本意見。
  一、實施範圍
  (一)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本市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産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援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適用本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市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本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四)本市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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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崗位類別及設置原則
  (五)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統一規範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六)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從事社會公共事務或單位內部機構和人員組織、管理、協調、調度等事務的工作崗位。
  管理崗位分為單位領導崗位、內設機構領導崗位和普通管理崗位。單位領導崗位的設置,根據現行的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確定。內設機構領導崗位和普通管理崗位的設置,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及本意見確定。
  (七)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準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應在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內,由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的規定,根據崗位專業要求、責任、工作量及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
  (八)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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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特設崗位是在單位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之外,根據事業發展特殊需要,按照本意見規定的程式設置、核準與備案,經批准設置的用於聘用高層次人才的非常設崗位。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規定的程式予以核銷。
  三、崗位等級
  (十)本市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十一)事業單位現行的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和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級至十級。
  (十二)專業技術高級崗位為一級至七級(正高級為一級至四級、副高級為五級至七級),中級崗位為八級至十級,初級崗位為十一級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十三)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工勤技能技術工崗位一級至五級。
  四、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
  (十四)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控制標準如下:
  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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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一般應佔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佔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十五)管理崗位的數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確定。
  (十六)專業技術崗位的數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依照市人事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結構比例指導標準,根據單位的職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準等因素綜合確定,實行分類控制。
  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控制標準分別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十七)以工勤技能崗位為主體的事業單位,可設置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其總量佔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不得超過5%;不以工勤技能崗位為主體的事業單位,設置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要嚴格控制;技術工三級、四級、五級崗位應在核準的結構比例內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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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特設崗位的數量和等級,應根據單位事業發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層次人才的能力和水準,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核準程式予以確定。
  五、崗位基本條件
  (十九)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要求的基本任職條件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具有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二十)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級管理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三級、五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管理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四級、六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管理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管理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一)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及本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直接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在嚴格人員聘用條件、建立對直接聘任人員考核制度的基礎上,可以聘用相應等級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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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技術崗位。
  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二十二)各等級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一級、二級技術工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三級、四級技術工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評;
  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學徒期、熟練期和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技術工崗位。
  六、崗位設置程式、核準與備案
  (二十三)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制訂方案。根據國家及本市制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標準,按照行業特點和單位發展規劃,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對單位的職責、公益目標任務進行分解,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擬定各類、各級崗位的數量和崗位等級設置。以崗位滿負荷工作量為基礎劃分崗位的職責範圍,確定不同崗位的名稱、類別、等級和不同崗位之間及其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編制崗位設置方案。
  方案核準。崗位設置方案由本單位聘用工作組織討論通過,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崗位設置審核程式報有關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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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制崗位説明書。明確擬設定崗位的工作性質、職責許可權、工作目標和任務、崗位等級、任職條件和績效考核標準等主要內容,作為人員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據。
  制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依據人員聘用制度規定,根據經核準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制定崗位設置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及其變更報市人事局核準。
  市屬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及其變更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人事局核準。
  區、縣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及其變更報區、縣人事局核準,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區、縣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及其變更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區、縣人事局核準,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二十五)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需要進行調整的,應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事業單位合併、分立的;
  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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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
  七、崗位聘用
  (二十七)事業單位應按照本意見和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確定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新補充聘用工作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二十八)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在所兼崗位結構比例限額之內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二十九)對於本市已明確不再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直接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專業技術崗位,事業單位可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規定直接聘用。
  (三十)對於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的人才,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核準後可按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三十一)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之間流動,應具備任職崗位規定的基本條件。其中,對於由專業技術崗位或工勤技能崗位流動到管理崗位的,應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式。
  (三十二)本市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簽訂聘用合同的情況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範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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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八、組織實施
  (三十三)本市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加強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要充分發揮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按照核準的各類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共同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十四)事業單位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要嚴格按照經核準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進行。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規定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
  (三十五)對於不按本意見進行崗位設置管理的事業單位,同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違反本意見造成不良後果的,由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三十六)各區縣、市屬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報市人事局備案後組織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區縣、部門和事業單位建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資訊數據庫,運用電腦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信息化、規範化水準。
  (三十七)本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協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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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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