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07]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本市實施細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07〕8號)精神和市政府領導同志“職責清、情況明、數字準、作風正、效率高”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公文處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規範公文報送程式
(一)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統一接收,其他處室不得接收。
(二)直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應由報文單位有關人員直接送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其他處室不得轉送。
(三)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不得以機關或機關負責人名義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請示、報告和意見。向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公文,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四)領導同志秘書原則上不接收主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領導同志個人的公文。
(五)市政府各部門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區縣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況確需向區縣政府正式行文的,應報請市政府批准,並在文中註明經市政府同意。
(六)嚴格按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公文。應報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不得報送市政府辦公廳;明確要求報送市政府的情況報告,不得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七)向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公文,要實事求是地標注緩急程度,確屬緊急事項的,應在文中註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
(八)市政府辦公廳定期以《內部情況通報》形式通報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報送公文情況。
二、切實加強公文審核
(九)秘書一處負責公文格式、行文規則的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是:公文格式是否規範,要素是否齊全,附件是否完整,印製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行文規則等。經審核,對符合規範要求的公文進行分辦。
1。需要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送閱的公文,按照分工轉有關秘書處研提意見;
2。涉及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市人大、市政協會議和活動,市人大、市政協領導同志視察的公文,轉聯絡處研提意見(同時分送值班室閱);
3。涉及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本市會議、活動的公文轉值班室研處,涉及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內事會議、活動,外省市領導同志帶隊來京學習、考察事宜的公文,轉值班室研處;
4。涉及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外事會議、活動的公文,轉市政府外辦研處(同時分送值班室閱)。
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公文,經商有關秘書處並報經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同意,退報文單位。
(十)秘書二、三、四、五處負責公文內容的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
1。有關事項表述是否清楚;
2。報批程式是否規範,是否需要市政府審批;
3。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文件的規定,是否與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及市政府決策相抵觸;
4。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報文單位是否已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根據審核情況由承辦秘書處提出擬辦意見。
(十一)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國務院文件(國發)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國辦發),按工作分工報送有關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或閱知,同時分送其他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同志及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
(十二)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國務院函(國函)、國務院辦公廳函(國辦函),按工作分工報送有關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或閱知,同時分送市長、常務副市長、有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有關市政府副秘書長。
(十三)主送市政府的國務院辦公廳《內部情況通報》和《政務情況交流》,一般分送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同志閱。
(十四)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秘函或國秘複印件轉來的上級機關領導同志批轉市政府的公文及其他文字材料,報送有關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或閱知;以國辦秘函或國秘複印件轉來的上級機關領導同志批轉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的公文及其他文字材料,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對報送市長的公文及文字材料,同時分送市政府秘書長閱。
(十五)對重要公文(電報),根據需要,按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要求,由承辦秘書處處長向市政府秘書長彙報後辦理。對緊急重要公文,由承辦秘書處提出擬辦意見,經請示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同意,由秘書一處複印分送每位呈批領導同志,並及時與領導同志秘書聯繫。(十六)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期間收到公文(電報),秘書一處即按照工作分工與承辦秘書處處長商量辦理意見。對國務院的急文、急電及重要公文,根據需要,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到機關審核,由承辦秘書處處長辦理或指派承辦人到機關專辦;絕密、機密和秘密公文(電報)以及不宜通過電話溝通情況的公文(電報),由承辦秘書處處長或指派承辦人到機關辦理;重要的急件、特急件根據需要,簡化程式,同時分報,專人跑批,及時報告。
(十七)報送市長批示、副市長批請市長批示的公文,挂公文審核單,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送市長。
(十八)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在報批送閱的同時,均分送市政府秘書長閱。
三、努力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十九)中央領導同志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件,中央國家機關及單位的急件、特急件,涉及奧運事項、首都安全穩定的公文,時限要求緊的公文,均作為急件辦理。
(二十)急件由秘書一處加蓋“急”章後報批送閱,涉及奧運事項的公文,附“奧運急件”標誌。
(二十一)急件應即收即辦。急件在市政府領導同志首批退回後,由有關秘書處指定專人辦理。根據需要,可由市政府文印交換服務中心專送。
(二十二)對急件、特急件和有時限要求的公文,各秘書處應按要求催辦。
(二十三)一般公文1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需要進一步審核提出擬辦意見或審核意見的,2至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公文6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十四)各承辦秘書處要加強對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公文的督辦工作。對不能按規定反饋意見的,要及時溝通並了解辦理進展情況;涉及重要公文的,要向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報告。
四、進一步提高制發公文品質
(二十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公文,由有關秘書處負責審核。審核重點:
1。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有關規定,根據需要轉請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2。是否與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及市政府決策相銜接,如提出新的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3。涉及其他部門的事項,是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4。是否做到結構嚴謹,條理清楚,字詞規範,數字準確;
5。行文方式、文種使用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
根據審核情況由承辦秘書處提出審核意見。審核意見要體現上述審核內容,註明實質性修改意見,並提出辦理建議。
(二十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公文,涉及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事項的,報有關市政府副秘書長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二十七)市政府向國務院行文,內事件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外事件應按照外交部有關規定辦理,經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後,按發文程式送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批請市政府秘書長審發。
(二十八)對行政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市政府令報請市長簽發後,由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簽“印發”後送印。
(二十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文件,有關秘書處簽“可發”後,即將該文件電子版(涉密文件除外)傳送至秘書一處,由秘書一處及時在《首都之窗》網站發佈,由公報編輯部在市政府公報上刊登。
(三十)公告和通告分別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公告或通告的公文,由有關秘書處提出審核意見後按發文程式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發。
五、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負責公文處理全面工作。各秘書處處長是本處公文處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處公文處理工作負總責。處長向主管副主任負責;副處長、承辦人向處長負責。
(三十二)秘書一處分辦公文,報送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審核的公文,必須經處長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三十三)秘書二、三、四、五處承辦人起草、審核的公文,提出的擬辦意見或審核意見,應當認真校對,仔細檢查,確認無誤後簽署姓名,由處長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核;處長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確認無誤後簽署姓名,報送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
(三十四)各秘書處處長、副處長和承辦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凡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大膽負責,提出建議,積極處理;屬於職權範圍以外的事項,必須逐級請示,不得擅自作主。因不盡職而造成公文處理工作出現差錯,産生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相應責任。處長應負主要責任,承辦人應負直接責任,處長和承辦人應分別作出檢查。
(三十五)各秘書處經審核後,提出退文意見的公文,由秘書一處報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同意後辦理。
六、積極推進公文處理信息化建設
(三十六)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原則上報送電子公文(涉密公文除外)。報送電子公文的數量力爭達到報送公文總量的80%以上。
(三十七)市政府辦公廳各秘書處基本上實現網上處理公文。
(三十八)加強公文處理統計管理,對公文運轉各環節實行實時監控。(三十九)在公文辦理過程中,要及時登錄辦理資訊,對辦結的公文應及時歸檔和掃描,確保能在辦公廳內網上檢索和查詢公文。
七、統籌公文處理工作的指導、溝通和人員培訓工作
(四十)加強與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的聯繫和溝通,做好上報公文報送前有關問題的諮詢及溝通工作。
(四十一)加強與市委辦公廳秘書處的聯繫和溝通,做好市委、市政府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行文有關工作,以及主送或抄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辦理工作。
(四十二)加強與市政府領導同志秘書的聯繫和溝通,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四十三)加強對市政府各委辦局公文處理工作的培訓和交流工作。各秘書處要對不規範的典型公文進行分析、匯總,不定期與對口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公文處理業務培訓和交流。
(四十四)加強對區縣政府公文處理工作的指導和交流工作。各秘書處與區縣政府辦公室不定期開展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
(四十五)加強市政府辦公廳各秘書處及與其他處室之間的溝通工作。做好公文內容涉及兩個以上秘書處職責的公文辦理工作;做好公文內容涉及督查室、值班室、會議處、聯絡處、軍事處、聯絡辦有關職責的公文辦理工作。
附件:一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委辦公廳與市政府辦公廳聯合處理公文(電報)程式的意見(試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廳內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委辦公廳與市政府辦公廳
聯合處理公文(電報)程式的意見
(試行,2007年1月17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關於“職責清、情況明、數字準、作風正、效率高”的指示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在公文處理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根據《中辦秘書局國辦秘書局關於向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報送文件的有關事項》(中秘文發〔1995〕49號)及《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向市委和市政府報送文件有關事項的通知》(京辦字〔1999〕8號),現制定兩廳聯合處理公文(電報)程式的意見。
一、中共中央文件(電報)、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電報),由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市政府辦公廳作閱件處理。如根據文件(電報)內容需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市委辦公廳應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委領導同志批轉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
二、國務院文件(電報)、國務院辦公廳文件(電報),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如根據文件(電報)內容需由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市政府辦公廳應提出擬辦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批轉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市政府辦公廳作閱件處理。
三、中共中央辦公廳轉來的中央領導同志批示件,由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市政府辦公廳作閱件處理;國務院辦公廳轉來的中央或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
四、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的文件(電報),由市委辦公廳按程式報批(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如需呈送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應轉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呈送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後退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的文件(電報),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批(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如需呈送市委領導同志(不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應轉市委辦公廳,由市委辦公廳呈送市委領導同志批示後退市政府辦公廳。
五、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時,由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的,報市委及市委辦公廳領導同志簽批後轉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呈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簽批後退市委辦公廳制發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的,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同志簽批後轉市委辦公廳,由市委辦公廳呈送市委領導同志簽批後制發文件。
六、嚴格執行京辦字〔1999〕8號關於向市委和市政府報送文件的有關規定。主送“市委、市政府”或主送“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的文件(電報),原則上由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如根據文件(電報)內容需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市委辦公廳秘書處應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委辦公廳主管副主任批轉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
主送“市政府並報市委”或主送“市政府辦公廳並報市委辦公廳”的文件(電報),原則上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如根據文件(電報)內容需由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市政府辦公廳秘書處應提出擬辦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批轉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市政府辦公廳作閱件處理。
七、市委文件、市委辦公廳文件及黨內期刊(不含國內動態清樣和參考清樣),由市委辦公廳呈送市委常委(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由市政府辦公廳呈送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
市政府文件、市政府辦公廳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呈送市政府領導(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由市委辦公廳呈送市委領導(不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
八、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的電報,由市政府辦公廳辦理;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各委辦局的電報,由市委辦公廳機要局轉送有關單位。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規範廳內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試行,2006年11月3日)
近年來,為落實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關於“職責清、情況明、數字準、作風正、效率高”的指示精神,市政府辦公廳加快構建五大服務體系,根據新形勢和新情況,不斷充實機構,完善職能,使各項工作的品質和效率有了明顯提高。但是,在廳內公文處理工作中也出現了處室職責不清、工作脫節、報批不規範等問題。對此,按照“明確職責、規範程式、杜絕漏洞、提高效率”的原則,現提出進一步規範廳內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一、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辦理
(一)由秘書處接收上報本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上報預案應附有專家評審意見,各相關單位書面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書面審核意見和市應急辦復函。
(二)由秘書處轉市應急辦研提審核意見後,報市有關領導同志批示。
(三)經市有關領導同志批示,由秘書處按公文處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修改後,轉市應急辦按其發文程式辦理。
二、應急管理和突發公共事件文電辦理
(一)對國務院各專項應急指揮部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公文,由秘書處轉市應急辦辦理。
(二)對涉及應急管理和突發公共事件的公文及其他非公文件,由秘書處轉市應急辦辦理。
(三)對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由市應急辦將原件和市領導同志批示件轉秘書處,按發文程式辦理。
三、邀請國家領導人出席會議和活動文電辦理
(一)對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來文邀請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領導同志出席內事會議及活動的文電,由秘書處轉值班室研處。
(二)由值班室審核有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的必要性,詢問擬邀請領導同志屆時是否在京或能否出席,並提出辦理意見後按程式報批。
(三)如需正式向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行文的,由值班室將原件和市領導同志批示轉秘書處按發文程式辦理。
四、邀請市領導出席會議活動或擔任相關職務文電辦理
(一)對國家部門或外省市政府主辦活動、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文電,由秘書處轉值班室研處。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帶隊或需北京市組團參加活動的,由秘書處按程式報批,並將市領導同志批示轉值班室閱知。
(二)對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內事會議及活動的文電,由秘書處轉值班室研處。
(三)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擔任某活動組委會職務,並請市政府在交通、安保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援的文電,由秘書處按程式報批。
(四)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包括副秘書長)出席涉臺會議或活動的文電,由秘書處轉市臺辦研處,同時送值班室閱。對於市臺辦反饋的意見,由秘書處轉值班室研處。
五、接待國家和外省市領導來京文電辦理
(一)對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國家部門領導同志來京檢查、視察等工作的文電,其中由副部級以上(含副部級)領導帶隊的,由秘書處轉值班室研處;由副部級以下領導帶隊的,由秘書處報市有關領導同志批示。
(二)對外省市政府及其下級政府來京學習考察的文電,其中由省級政府副秘書長以上(含副秘書長)領導同志帶隊的,由秘書處轉值班室研處;由省級政府副秘書長以下領導同志帶隊的,由秘書處報市有關領導同志批示。
六、市政府專項督查公文辦理
(一)對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在公文以外文字材料上的批示件,由督查室列為專項督查事項,負責督查和反饋。
(二)對市有關部門按照督查室制發的《督辦通知單》要求上報市政府的公文,由秘書一處轉督查室對部門反饋意見進行審核,即是否符合領導同志批示要求、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等。如確需進入公文程式的,商相關秘書處提出擬辦意見,由秘書一處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辦單”報市領導同志批示。對市領導同志批示需要續辦的,由秘書處相關處室辦理,督查室即辦結。
七、對外聯絡服務公文辦理
(一)對中央單位和外省市來文請求市政府幫助協調解決其在改革發展中有關人口、土地、規劃、稅收等具體問題的公文,由秘書處直接將來文原件轉聯絡辦研處。
(二)由聯絡辦根據來文的具體情況,向市承辦部門制發《督辦通知單》,負責統籌協調、督辦並反饋辦理情況。
(三)對市承辦部門正式向市政府上報的有關工作情況或辦理意見,由秘書處直接將來文原件轉聯絡辦研處。
八、聯絡服務人大政協公文辦理
(一)對市人大、市政協轉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建議或提案,以及相關工作審議意見或評議意見,由秘書處轉聯絡處研提意見後,按程式報批。
(二)對市人大、市政協來文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有關會議或活動的公文,由秘書處轉聯絡處研提意見後,按程式報批,同時轉值班室閱。
(三)對市人大、市政協來文請市政府協助安排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視察,以及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陪同的公文,由秘書處轉聯絡處研提意見後,按程式報批,同時轉值班室閱。 (四)對市有關部門報送建議案或提案辦理情況的公文,由秘書處轉聯絡處研提意見後,按程式報批。對需正式回復人大、政協的有關情況報告,來文單位應使用“請示”文種上報市政府,由秘書處按辦文程式報批。
九、聯絡服務駐京部隊公文辦理
(一)對駐京部隊來文請求市政府幫助協調解決戰備工程、營房建設和住宅工程等方面有關問題的公文,由秘書處按程式報批,同時轉軍事處閱。
(二)對市領導同志批示返回的公文,由秘書處轉市有關部門辦理,同時將市領導同志批示複印件轉軍事處閱。
(三)對市有關部門正式上報市政府的有關工作情況和辦理意見,由秘書處按程式報批,同時轉軍事處閱。
十、會議公文辦理
(一)對需要提交市政府會議討論研究的公文,由秘書處按程式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後,轉會議處研處。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會議的公文,如需市長出席會議的公文,轉會議處辦理;其他由秘書處按程式報市有關領導同志批示後,轉會議處辦理。
(三)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電視電話會議的公文,轉會議處研處。
(四)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電視電話會議的公文,需要設立分會場的,轉會議處研處;不需要設立分會場的,轉值班室研處。
十一、嚴格直報公文辦理
(一)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不得以機關名義向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二)秘書一處收到此類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請其按要求重新報送。
(三)領導同志秘書原則上不接收主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及領導同志個人的公文。
(四)對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的公文,確需報市領導同志個人的,應轉秘書處按公文辦理程式報批;對特別緊急的公文,可直接報領導同志批示後,轉秘書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