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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7〕
50號
[發佈日期]
2007-12-11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奧組委 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 在京建立“奧運之家”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5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奧組委
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
在京建立“奧運之家”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奧組委《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在京建立“奧運之家”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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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在京建立“奧運之家”的意見
(北京奧組委二〇〇七年七月)
一、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可在京選擇2008年北京奧運會安保線之外的合適場所建立“奧運之家”。
二、成立“奧運之家”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統一協調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在京建立“奧運之家”事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北京奧組委國際聯絡部,市政府辦公廳、市公安局、市規劃委、市政府外辦、市“2008”環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北京奧組委安保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三、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選定有關場所並提出承租要求後,擬承租場所的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立即函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研究後,將有關意見回復業主單位。在協調小組回復意見前,業主單位不得擅自與外方商談租賃合同事宜。
四、在徵得協調小組同意後,業主單位應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與有關國家或地區奧委會協商簽訂場地租賃合同,並在簽約後將合同報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五、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奧運之家”的內部安全和秩序維護工作由業主單位負責,屬地公安機關負責進行安全監督和給予業務指導。市“2008”環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要按照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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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統籌組織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六、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在“奧運之家”舉辦活動、懸挂旗幟、標語或標識廣告等,必須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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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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