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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56號
  2. [發佈日期] 2007-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交通委 關於調整本市公路養路費免征範圍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5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交通委
關於調整本市公路養路費免征範圍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交通委《關於調整北京市公路養路費免征範圍的通知》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市公路養路費徵稽機構要嚴格執行本通知和其他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細化公路養路費免征的具體條件、標準和辦理程式。同時,各級公路養路費徵稽機構要加大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漏繳、逃繳公路養路費的行為。






 - 1 -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關於調整北京市公路養路費免征範圍的通知
(市交通委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3號)及交通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111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調整後的本市公路養路費免征範圍通知如下:
  一、各級黨政機關、民主黨派和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的人民團體,按國家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含駕駛員座位,下同)自用小客車、吉普車和側三輪、二輪摩托車。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自用車輛(“使”字號牌車輛)。
  三、由國家預算內國防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警車、囚車、消防車。
  四、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學、小學和市及區縣教育委員會直屬的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科技館以及黨政機關所屬的黨校、團校、幹校,按國家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自用小客車、吉普車。
 - 2 -  
 

 
 
  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並帶有固定線路號牌的公共電、汽車。
  六、國家經辦的非盈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的專用救護車、防疫車、採血車;民政部門的殯葬車;環保部門的污染、噪聲監測車;城市環衛作業單位的清潔專用車輛;公路及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的道路養護專用車輛。
  七、領有田間作業牌照的拖拉機及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三輪汽車;摩托車運動學校的比賽用摩托車;懸挂淡黃底、黑字號牌的專用機械車和電瓶車。
  八、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敬老院、社會福利院、救助中心、特殊教育學校由市有關部門管理的每單位限定免征3輛2噸以下自用車輛;由區縣政府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每單位限定免征1輛2噸以下自用車輛;社會福利企業每單位限定免征1輛5噸以下和1輛2噸以下自用車輛。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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