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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63號
  2. [發佈日期] 2007-12-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部門 關於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與基本待遇保障機制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6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部門
關於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與基本待遇保障機制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衛生局等部門《關於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基本待遇保障機制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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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與基本待遇保障機制的意見
市衛生局 市農委 市財政局
市勞動保障局 市中醫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鄉村醫生是農村三級醫療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基層衛生工作的主力軍,為鄉村衛生事業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縮小城鄉差距,切實維護鄉村醫生合法權益和保持隊伍穩定,實現廣大農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衛生保健服務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基本待遇保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重視民生、保障民生、千方百計地解決民生問題,統籌城鄉衛生事業發展,逐步建立與本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村級衛生機構崗位職責相適應,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基本待遇和養老保險制度。
  (二)基本原則。按照“承認歷史、合理確定、區縣實施、自願參加”的原則,建立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分類管理、分項補助、規劃設崗、優先聘用、統一標準、區縣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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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確定鄉村醫生基本待遇。
  二、建立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制度
  在全市確定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原則、基本範圍和躉繳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各區縣可自行確定躉繳補助標準和制定續繳具體辦法。
  (一)鄉村醫生養老制度基本範圍。具有本市戶口,取得本市衛生行政部門于1981年、1990年、1997年頒發的《北京市鄉村醫生證書》和2004年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可自願參加。
  (二)鄉村醫生養老制度基本標準。參照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鄉村醫生平均月收入水準等,對符合執業資質並在村級醫療機構受聘執業累計滿20年,且達到一定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300元;執業不滿20年但達到一定年限的,按執業年數計算,每執業1年,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的標準為15元。
  (三)市財政對鄉村醫生養老保險繳費的補助政策。按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鄉村醫生個人執業累計年限確定補助標準,市財政補助躉繳資金總額的40%。原則上,市、區縣和個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擔躉繳部分。執業累計年限以20年為最高限,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
  (四)做好鄉村醫生養老保險的政府補助政策與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鄉村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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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由所在區縣農村社會養老經辦機構負責為其建立“鄉村醫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截至2007年12月31日,鄉村醫生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者,可按照個人執業年限,政府、個人共同躉繳相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後,依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從2008年1月1日起,鄉村醫生中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者,按照執業年限對應的躉繳數額,政府、個人共同繳足養老保險費,納入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管理。在此基礎上,各區縣研究制定實施細則,並繼續收繳在崗鄉村醫生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在崗鄉村醫生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享受相關待遇。
  三、積極發揮鄉村醫生作用,規範鄉村醫生待遇
  鄉村醫生待遇實行分類管理、分項補助,在“規劃設崗、優先聘用、統一標準”的基礎上,積極發揮鄉村醫生作用,規範鄉村醫生待遇。
  (一)分類管理,分項補助。村級社區衛生服務站隸屬於鄉鎮衛生院,崗位人員由鄉鎮衛生院派出,實行統一管理。聘用鄉村醫生的費用納入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範疇,聘用費用標準由各區、縣政府自行確定。
  村衛生室和健康工作室隸屬於行政村村委會,崗位人員由村委會聘用,衛生院對其實行業務“一體化”管理。按照鄉村醫生承擔的村級公共衛生和村級常見病防治兩項職能,採取“政府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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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服務”的方式分別給予適當補助。其中,鄉村醫生承擔村級公共衛生工作職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補助400元;承擔常見疾病防治,為群眾提供零差價藥品職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補助400元,合計每人每月補助800元。鄉村醫生補助經費列入市及區縣財政預算,市及區縣政府各承擔50%。鼓勵區縣、鄉鎮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結合實際情況,增加對鄉村醫生的補助。
  鄉鎮衛生院聯合村委會負責對鄉村醫生工作進行考核,按其承擔的公共衛生、基本醫療任務及考核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助。
  (二)規劃設崗,優先聘用。各區縣按照本市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工作的有關要求,根據村級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規劃,優先安排鄉村醫生就業。鄉村醫生的聘用按本市聘用合同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統一服務,區縣實施。全市統一制定村級基本衛生保健服務項目,各區、縣政府按照本市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考評細則。
  建立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制度,規範鄉村醫生基本待遇,是一項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情況複雜的系統工程。各區、縣政府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分類指導,逐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制度,規範鄉村醫生基本待遇。
  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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