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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27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緊急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緊急文件的通知








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l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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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今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産、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發展糧食生産的積極性,農業生産出現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勢。但是在農民耕種土地積極性高漲的同時,一些地方也出現了土地承包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給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妥善解決當前土地承包糾紛,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性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和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目前一些地方出現的土地承包糾紛,實際上是沒有貫徹落實好黨的農村政策、土地承包關係不穩定的反映。對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進一步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重要任務;是貫徹當前中央關於農業和糧食工作各項決策,保護農民發展糧食生産積極性的重要基礎,對維護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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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持農業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確把握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於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一系列政策,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本依據。對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堅決按規定執行。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民的生産經營自主權,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佔農民承包地。要認真落實二輪延包政策。沒有開展二輪延包或者二輪延包沒有完成的地方,必須及時認真組織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確權、確地到戶。對沒有具體法規為處理依據的土地承包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按照民主協商、分類指導的原則,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穩妥地探索處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期內,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得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外出農民回鄉務農,只要在土地二輪延包中獲得了承包權,就必須將承包地還給原承包農戶繼續耕作。鄉村組織已經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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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農民的承包地發包給別的農戶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應當將承包收益支付給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合同到期後,將土地還給原承包農戶耕作。如果是長期合同,可以修訂合同,將承包地及時還給原承包農戶;或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給予或提高原承包農戶補償的方式解決。對外出農戶中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戶的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應同意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在機動地中調劑解決,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
    四、堅決糾正對欠繳稅費或土地拋荒的農戶收回承包地
    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戶拋荒承包地,如農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繼續承包耕種。如原承包土地已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修訂合同,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農戶;如已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在機動地中予以解決,沒有機動地的,要幫助農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對農戶所欠稅費,應列明債權債務,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清理鄉村債務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嚴格禁止違背農民意願強迫流轉承包地
    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享有的法定權利,任何組織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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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侵犯和剝奪。要堅決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流轉土地的做法。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的,流轉關係無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繳流轉收益的行為應予查處並退還款項。鄉村組織應將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地歸還原承包農戶,由其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各地不得為租賃土地的企業和大戶利益,而侵犯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益。
    六、認真處理好佔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的遺留問題
    近幾年,一些地方和企業大量違法圈佔平原農田造林,不少農戶的承包地被強迫用於植樹,不僅基本農田遭到破壞,而且農民生計也受到了影響。各地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4]1號)精神,對本地區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市、縣、鄉(鎮)政府未經承包農戶同意與企業簽訂的承包、租賃或提供農民集體土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植樹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應予廢止。林業部門不得頒發林權證,已頒發的要立即收回並登出。已經植樹的,當地政府應做好工作,限期將其移植至非基本農田;在規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許農民拔樹種田。對企業沒有與農戶直接簽訂合同佔用農戶承包的非基本農田植樹的,應由企業與農民協商是否繼續種樹。農戶不願意種樹的,可比照基本農田植樹的處理辦法辦理。對大量圈佔基本農田造林的地區和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追究責任。
    七、切實加強對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工作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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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政府要加強對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領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具體工作措施。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組要切實承擔起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責任。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加大對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訪部門要全力做好陳情群眾的接待工作,消除對立情緒,堅決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對農民反映強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要及時調處解決,不能推諉,不能久拖不決,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對因違反政策法律和處理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新情況和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努力鞏固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好形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指導本地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意見,抓緊進行工作部署。



                                    國務院辦公廳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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