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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18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人事局市財政局 關於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人事局市財政局
關於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制訂的《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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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
市人事局市財政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勵、吸引機制,規範本市各項高級人才獎勵政策,制定本規定。
    一、設立北京市高級人才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專項撥付,按照公開公正、注重實效、綜合平衡、規範管理的原則,用於本市高級人才獎勵。
    二、對於獎勵額度超過1萬元(含)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按照自主申報、綜合評審、審核公示、財政發放的程式進行評審和獎勵。
    三、依據本規定對現有高級人才獎勵項目進行規範。需保留的獎勵額度超過1萬元(含)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組織實施部門須將獎勵依據、獎勵範圍、獎勵額度、評審程式等規定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審核備案後方可繼續實施。
    四、新設或調整獎勵額度超過1萬元(含)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組織實施部門須擬定包括獎勵目的、獎勵範圍、獎勵額度 等內容的可行性報告,經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五、鼓勵各類高級人才在京創業和工作,對於在本市工商註冊且稅務登記的企業聘用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符合下列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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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80%的標准予以獎勵,用於其在本市購買商品房一套、汽車一輛、以現金出資在本市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參加專業領域培訓,每年限申報一次,獎勵總額累計不得超過其購房、購車、投資及培訓所付款項且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一)被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世界500強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資的企業及世界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在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
    (二)被軟體企業、積體電路企業聘用連續2年以上且年薪10萬元(含)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主任或相當職務且年薪10萬元(含)以上的人員;
    (四)被來京投資企業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常務副總經理以上職務及擔任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的人員;
    (五)被來京金融企業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
    (六)在京國際、國內文化藝術名人、名家和民族傳統藝術專家、體育明星、優秀教練員及傑出文化藝術體育産業經營管理人才。
    六、符合第五項規定的人員,由稅務部門對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額進行確認後,可通過其所在單位分別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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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局、市科委、市工業促進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申請高級人才獎勵,經受理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人事局核準,由市財政局核定兌現相關獎勵。
    七、組織實施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按照年度預算編制要求編制人才專項獎勵預算,由市人事局審核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在年度預算中統一安排。
    八、各相關單位和當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相應行政及法律責任;組織實施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的相關政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審核,兌現相關獎勵並接受社會監督。 
    九、本規定實施細則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本規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協調解決。
    十、本規定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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