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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48號
  2. [發佈日期] 2005-10-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4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委辦字〔2005〕2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做好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是各級政府一項十分重要而艱巨的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本市實際,全面貫徹落實《通知》的各項要求,密切配合,真抓實幹,務求實效,並以貫徹《通知》精神為契機,嚴格依法辦事,充分體現依法行政能力,確保“禁”改“限”的成功,確保廣大市民生命和財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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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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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字〔2005〕25號

北京市安全生産委員會:
    你市已通過立法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改為限時、限地燃放。為了切實做好實行限制燃放後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現就你市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工作機制。首都的安全生産工作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國際影響事關重大。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高度,充分認識首都煙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涉及的部門多、環節多,要明確並細化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産、儲存、銷售、運輸、燃放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職責。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把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嚴格實施行政許可。根據北京市的實際,科學地確定煙花爆竹需求總量,統籌規劃、合理布設市區煙花爆竹燃放點、批發和零售網點。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儲存和運輸。要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品質》(GB10631—2004)中産品分級分類的有關規定,規範進入市場的煙花爆竹産品規格、品種,並嚴格把關,確保産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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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不合格煙花爆竹産品進入市場。
    三、加強對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網點的安全監督管理。煙花爆竹的批發單位、零售網點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責任制。批發單位建設的儲存倉庫要符合規劃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並嚴格執行《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92)中對有關煙花爆竹成品倉庫的規定。零售網點不得單獨設儲存倉庫,由批發單位對零售網點統一配送,並及時回收零售網點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産品。
    四、加強對運輸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確保煙花爆竹運輸安全。要嚴格規定運輸路線,運輸時間。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品運輸規定,依法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要在運輸車輛上安裝GPS,建立運輸安全監控系統;運輸車輛必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並懸挂顯示“危險品”標誌或信號;運輸車輛進出倉庫區時,必須配備防火花裝置;貨物包裝應當牢固、嚴密,使用箱式貨車或用蓬布蓋嚴捆牢,並有經過專門培訓人員押運。
    五、嚴厲打擊非法生産經營活動。有關部門要聯合執法、積極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對非法生産、儲存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依法設立的批發單位和銷售網點如有經行銷售非法生産或通過非法渠道進入市場的産品的行為,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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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並由頒發管理機關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
    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識,確保煙花爆竹解禁後的安全燃放。要通過廣泛印發宣傳材料,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識別合格煙花爆竹産品、燃放注意事項等安全常識,使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從合法渠道購買品質合格的煙花爆竹産品,並按規定要求進行燃放。
    七、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各個環節各單位都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救援隊伍和配備必要的救援設施和器材,並組織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請將以上意見落實情況於2005年10月10日前書面報告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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