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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57號
  2. [發佈日期] 2005-12-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區縣公安消防機構實行防消合一體制 等相關事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5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區縣公安消防機構實行防消合一體制
等相關事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本市區縣公安消防機構現實行防火和滅火救援分離的體制,防火工作由區縣公安部門內設的消防處或消防大隊負責,滅火工作由全市6個消防支隊跨區縣開展工作。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消防工作,有效整合現有消防資源,發揮公安消防整體效能,促進首都公安消防隊伍建設和消防工作開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區縣公安消防機構實行“防消合一”體制改革等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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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需要,實現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推動本市城鄉消防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産和公共財産安全。
    (二)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本著“精簡、合理、高效”的原則,有效整合區域性消防資源,增強公安消防隊伍防火滅火、搶險救援的綜合能力,為全面推進消防工作和公安消防隊伍正規化建設提供體制保障。
    二、改革的內容
    (一)機構設置。按本市行政區劃,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平谷區、懷柔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清河地區各組建一個公安消防支隊,在密雲縣、延慶縣各組建一個公安消防大隊。上述機構依法履行所屬行政區域內消防監督、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職責。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西站分局、燕山分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總隊內設的消防監督處、科和市公安消防總隊特勤大隊的建制、稱謂暫不變。
    有關公安消防支隊或大隊及消防監督處、科的機構調整事項,按公安部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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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隸屬關係。實行“防消合一”體制後,本市公安消防隊伍與全國公安消防隊伍在機構序列上統一,在管理模式上一致。
    (三)經費保障。按照《財政部、公安部關於印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消防部隊消防業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防〔2004〕300號)規定,由市財政局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同時,區縣財政部門也要根據財力狀況,逐年加大對所屬行政區域內公安消防支隊、大隊消防業務工作經費的投入,確保消防業務工作的需要。
    (四)調度指揮。全市的火警受理和滅火救援工作仍由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統一接警調度,各公安消防支隊、大隊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必須接受市“119”消防調度指揮中心的統一調度。(五)組織實施。各區縣政府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市編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要抓好此項工作的落實。
    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制訂相關保障制度和改革實施方案,並加強對本市實施“防消合一”體制改革工作的宣傳。
    三、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
    (一)明確職責。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消防建設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消防工作與本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要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研究、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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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消防安全工作,要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各級政府要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並督促下級政府依法嚴格落實北京市消防規劃,儘快落實建設用地。各區縣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過程中,應按有關法規要求落實消防站選址、消防設施佈局等相關內容。
    (二)制訂落實消防規劃。規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市政、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內容在內的消防專項規劃。
    (三)加強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要督促市和各區縣的消防規劃編制工作,制訂全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的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督促各區縣相關工作的落實並進行檢查和考評。
    各區縣防火安全委員會在區縣政府領導和市防火安全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落實。
    市政府各委、辦、局及相關部門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要接受市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進一步明確消防工作的相關責任和任務。
    (四)加強公共消防站建設。各區縣政府要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工作和小城鎮消防設施規劃建設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4〕8號)要求,8個城近郊區政府負責消防隊站建設用地的徵地拆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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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遠郊區縣消防隊站建設由所在區縣政府無償提供消防用地,並按《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負責基本建設,市政府補助部分基建經費。
    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站的建設工作,市規劃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新建、擴建地區和開發區消防站的建設。
    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消防規劃及建設標準,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規定,負責消防隊站建設項目的審批,並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基本建設投資及新建消防隊站的車輛、裝備購置投資。
    市財政局將消防車輛、消防裝備的正常更新維護、消防宣傳、防火工作等業務性經費、執勤備戰等保障性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市公安消防部門依據國家標準提出消防站、消防支隊、消防訓練基地建設意見,監督工作進程和建設品質,落實新建消防站執勤工作。
    (五)加強消防力量建設。為解決規劃建設74個消防站以及服務奧運、處置地鐵事故等問題,需增加現役編制力量。關於新建消防站所需消防現役編制,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另行申報並核定。
    各級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組建合同制專職消防隊,並動員企業和社會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力量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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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6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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