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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49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目標 管理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目標
管理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實施《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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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

    為加強對外地來京人員的管理,維護首都社會秩序,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的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房屋土地管理、計劃生育等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對外地來京人員的管理責任:
    (一)負責外地來京人員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研究、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二)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並根據首都城市建設、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的承受能力和勞動力需求狀況,提出外地來京人員總量的控制要求,並下達到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期進行考核。
    三、區、縣人民政府對外地來京人員的管理責任:
    (一)根據本地區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領導,協調本地區外地來京人員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本地區外地來京人員總量控制的要求,採取措施,嚴格落實;
    (三)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各街道、鄉鎮外地來京人員數量與當地常住人口數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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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理調整外地來京人員的分佈和結構,防止和糾正外地來京人員高度集中。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外地來京人員的管理責任;
    (一)根據本地區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成立外地來京人員專門管理機構;
    (二)採取措施,使暫住本地區外地來京人員的總數,不超過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外地來京人員與本地區常住人口的比例;
    (三)對外地來京人員以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向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徵收管理服務費。
    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外地來京人員的管理責任:
    (一)公安機關的職責:
    1.加強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嚴格實行《暫住證》制度;建立戶籍協管員隊伍,開展經常性的戶口查驗工作;及時查處違反戶籍管理的行為,清理無《暫住證》的人員。
    2.加強對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行為。
    3.嚴厲打擊外地來京人員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二)勞動機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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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強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管理,嚴格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條例》使用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清理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外地來京務工人員。
    2.對用工需求量大的行業和工種,逐步建立勞動力基地,實行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基地化管理。
    3.確定本市使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行業、工種和用工要求。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
    加強對外地來京經商人員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及時清理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外地來京經商人員。
    (四)房屋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
    加強對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的管理。
    (五)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的職責:
    加強對外地來京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建築行業行政主管機關的職責:
    在宏觀管理的指導下,繼續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加強對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管理。
    六、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所屬各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于每年一月份簽訂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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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責任書。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和專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規定,採取措施,切實落實應當每半年向簽訂責任書的人民政府彙報責任書的落實情況。
    八、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其所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九、對經考核落實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理責任製成績突出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經考核落實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理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十、對經考核沒有完成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政府各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部門行政首長給予行政處分;對經考核沒有完成外地來京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行政首長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本規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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