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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46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物價局關於加強和完善本市價格 監測分析系統請示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4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物價局關於加強和完善本市價格
監測分析系統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物價局《關於加強和完善本市價格監測分析系統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本市價格監測分析系統,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抑制通貨膨脹,控制物價過快上漲方針的重要基礎工作,是各級政府及時掌握市場動態,進行科學決策的重要手段。對此,各區縣、市各有關部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使本市價格監測分析系統不斷完善,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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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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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和完善本市價格
監測分析系統的請示

市政府:
    為落實市十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加強對市場價格的監測和監控,加緊建立反饋靈敏,資訊真實,分析準確的價格監測分析系統”的任務,我們根據目前全市市場價格監測分析系統工作狀況,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該系統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市場價格監測制度,完善監測分析系統建立市場價格監測分析系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物價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可以為政府實現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目前,本市雖然開展市場價格監測工作,但是由於缺乏法制化、規範化的管理,尚未形成制度,也未能引起各級領導同志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充分重視,部分企業沒有認真履行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價格資訊的義務,不按時報送或者報送數據不全、不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物價動態分析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為強化市場價格監測工作,必須建立價格資訊報送制度,要求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按時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提供準確翔實的監測數據,自覺接受價格監督管理。
    二、監測範圍
    為了準確掌握市場價格動態,我們擬將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商品及推動和影響居民消費的價格上漲、農業生産成本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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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列入監測分析系統範圍。這次列入監測範圍的共168種類,具體名單見附件一。
    三、監測辦法
    (一)對監測品種範圍內屬國家定價和價格申報的商品和服務收費項目,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需調整價格時必須按分工管理許可權報批;價格不調整時,選擇市管的若干品種,由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每半年向市物價局報一次經營及成本變化情況。
    (二)對生産經營單位較多的部分重要商品的經營和價格情況,如國有糧店産供銷存情況、主要農副産品生産成本情況、重要生産資料成本價格情況等,由各區、縣物價局和市屬業務主管局(公司)按確定的監測點每月匯總上報市物價局價格及銷售情況,由市物價局選定的監測點每天或每週直接報市物價局。
    (三)為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對部分重要的農副産品的價格及銷售情況,由市物價局選定的監測點每天或每週直接報時物價局。
    (四)各區、縣物價局及市屬業務主管局(公司)也要按規定的監測品種選擇若干企業進行市場監測,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發現問題直接報市物價局。
    主要監測單位、監測點名單見附件二。
    四、監測報告
    市物價局對監測情況匯總分析後及時報告市政府及有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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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一)市場異常情況當日上報。
    (二)糧油及其他主要農副産品的價格、供應、銷售及預測情況,每週上報。
    (三)全市價格形勢分析及預測情況,每月上報。
    (四)本市重要商品價格與上海市、天津市及毗鄰地區價格對比情況,每月上報。
    (五)外省市重要商品價格調整及變動情況,隨時報告。
    五、監督檢查
    為保證本市市場價格監測分析系統持續有效地運作,要求各區縣政府、市屬各業務主管局(公司)充分重視,對確定的監測點都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物價人員和必要的設備,認真開展此項工作。
    市物價局每年對市場價格監測系統運作情況進行全面評比,對及時、準確上報監測情況的單位予以表彰,對不按時上報,漏報、錯報,不反映真實情況的單位通報批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執行。


                           市    物    價    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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