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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53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5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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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統計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統計局(簡稱市統計局)。
    一、主要職責
    市統計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完成國情國力和本市市情市力的普查及各類專項調查;統一組織協調本市各區、縣和各部門的社會經濟統計調查,並審查統計調查的計劃和方案。  
    (二)負貢蒐集、整理、提供本市基本統計資料,並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諮詢建議。
    (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計劃,起草有關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統計調查計劃、統計調查制度;監督檢查本市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情況,並按期向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四)貫徹執行國家建立的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各類統計標準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組織領導並綜合協調各區、縣和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研究制訂本市統計體制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組織貫徹實施。
    (五)統一核定、管理、公佈、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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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發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規劃、協調本市社會經濟統計資訊諮詢服務行業;經批准,承接國內外客戶對統計資訊的委託調查。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本市行政機關統計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組織、協調和管理各區、縣和各部門的統計數據庫網路。
    (七)協助國家統計局管理和領導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及企業調查隊;協助組織完成國家和本市城市、農村、企業的統計調查任務。
    (八)負責指導本市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工作;負責統計報刊書籍出版工作;組織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和國內外統計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組織管理本市統計專業職務評審及資格考試工作;組織指導基層統計機構建設和業務建設。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16個職能處室、開發區分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資訊、議案、建議和提案、信訪、保密、檔案、行政、財務及審計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管理本機關的外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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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規處
    負責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和修訂統計執法文件;負責組織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貫徹和檢查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和重大統計違法案件;負責《統計崗位證書》的核發、管理、檢查及統計調查單位的註冊登記工作;承辦市統計局主管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三)制度方法處
    負責制訂統計調查制度和具體實施方案;負責統計調查方法改革總體方案的設計,提出推廣應用抽樣調查方法的技術操作規程;組織協調企業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審批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組織指導本系統的統計業務工作。
    (四)農村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和農業企業的統計調查工作;負責蒐集整理農業生産和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資料;承擔有關農村經濟的普查和專項調查任務;開展農村國內生産總值的測算,對有關統計數據品質進行檢查和評估。
    (五)工業交通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工業企業和運輸、郵電企業的統計調查工作;負責蒐集整理工業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及全行業的統計資料;負責蒐集整理全社會能源(水)、物資的資源和使用等統計數據;編制北京地區能源平衡表;對有關統計數據品質進行檢查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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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市建設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固定資産投資、建築業企業的統計調查工作;負責蒐集整理固定資産投資、建築施工企業及建築業全行業的統計數據;建立健全房地産市場統計制度;對有關統計數據品質進行檢查和評估;歸口管理地質勘探、房地産、城市住宅及公用事業的統計工作。
    (七)國內貿易統計處
    組織實施商業(包括飲食業和物資供銷業)企業的統計調查工作;負責蒐集整理商業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及全行業的統計資料;建立健全工業消費品和生産資料市場統計;對有關統計數據品質進行檢查和評估。
    (八)對外經濟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外經、外貿、旅遊的統計調查工作,負責蒐集整理對外貿易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旅遊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及全行業和專業的統計資料;對有關統計數據品質進行檢查和評估。
    (九)社會科技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科技、服務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統計調查工作;負責蒐集整理科技發展與進步和服務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統計數據;負責蒐集整理各行業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的統計資料;建立健全技術、人才和勞務市場統計制度;有關統計數據品質進行檢查和評估;歸口管理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出版、檔案、環境保護、民政、司法等部門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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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人口統計處
    負責組織實施人口統計調查工作;負責蒐集整理人口、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的統計數據;承擔人口方面的各項調查任務;對有關統計數據品質進行檢查和評估;歸口管理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的統計工作。
    (十一)綜合統計處
    負責定期整理、編輯本市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資料;統一管理和對外提供本市社會發展、經濟建設和科技進步方面的統計資訊;維護管理宏觀經濟數據庫;審核並評估宏觀統計數據;定期舉行統計新聞發佈會;負責協調社會經濟統計資訊諮詢服務行業。
    (十二)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新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本市國內生産總值、投入産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和資産負債的核算;編制經濟迴圈帳戶,進行總供給與總需求的測算,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分析研究報告;建立健全金融市場統計制度;指導本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歸口管理財政、銀行、保險等部門的統計工作。
    (十三)研究室
   研究制訂統計體制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研究制訂年度統計工作計劃,起草重要的統計工作文件;負責對經濟、社會、科技運作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提出重大綜合性的經濟分析報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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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各種大型普查和專項調查分析研究任務:組織指導統計分析研究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處
    負責組織制訂政府統計系統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參與組織管理統計專業職務評聘及資格考試工作;制訂統計幹部教育和培訓計劃。    
    (十五)紀檢監察處
    監督檢查本機關、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調查處理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負責本系統遵紀守法、廉政勤政教育工作。
    (十六)老幹部處
    負責管理本機關離退休老幹部的學習、生活、療養等工作。
    (十七)開發區分局    
    負責組織實施開發區統計調查工作;負責蒐集整理經濟開發區、新技術産業試驗區及其科技園區、工業小區的建設,外商入資及開業投産企業的經營活動等統計資料;對有關統計數據品質進行檢查和評估。
    (十八)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3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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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處級領導職數47名。按有關規定,工勤人員14名轉為事業編制。區、縣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65名,由市統計局核定編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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