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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54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勞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5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勞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勞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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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勞動局(簡稱市勞動局)。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原則和要求,確定市勞動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市勞動局職能轉變的重點是:
    (一)由偏重於管理國有企業的勞動工作,轉向綜合管理本市社會勞動工作,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二)由主要運用計劃指標、行政審批手段管理勞動力,轉向主要運用經濟與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由直接對企業勞動工作實施微觀管理,轉向以預測、規劃、調控為主的管理,加強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社會服務。
    二、主要職責
    市勞動局是市政府綜合管理本市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本市勞動工作發展總體規劃,基本政策和總體改革方案,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勞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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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訂勞動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訂勞動工作調控的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制訂勞動規範和基本標準,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負責統籌規劃本市城鄉勞動力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管理社會勞動力;參與規劃和建設發展勞動力市場的工作;制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則並監督其運作;指導勞動就業服務事業的發展,制訂本市勞動力流動和外省市勞動力進京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在京就業工作。
    (五)制訂協調勞動關係政策和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負責管理指導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和勞動監察工作;指導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工作。
    (六)參與制訂本市企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制度和管理體制總體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企業職工工資調控政策和措施,對企業工資水準實施監控;協調各類人員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分配關係;制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政策。
    (七)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規劃和指導勞動者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和企業富餘人員及社會失業人員的轉崗轉業培訓;審批、管理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訓練機構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八)綜合管理城鎮社會保險工作和社會保險事業機構;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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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政策;負責職工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運營,負責對享受保險的職工進行管理與服務;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組織、管理;管理職工福利工作。
    (九)綜合管理本市職業安全衛生、礦山安全衛生、鍋爐壓力容器及其他特種設備安全和安全生産工作;指導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準,降低工傷事故。
    (十)管理勞動統計和資訊工作;組織推動有關勞動領域的科學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指導並協調區、縣勞動局和其他部門有關勞動方面的業務工作;制訂勞動幹部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擔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勞動局設18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資訊、議案、建議和提案、會務、外事、保密、檔案及重要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負責有關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制訂本機關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編撰本局年鑒和大事記。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勞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審查本機關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研究制訂勞動方面的綜合性改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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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執法情況;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審核管理;承辦市勞動局主管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三)計劃與工資處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勞動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城鄉勞動力綜合平衡計劃;研究制訂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工資管理及內部分配,推廣先進經驗;審批本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新增勞動力人數和工資總額。
    (四)勞動關係協調處(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
    制訂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簽訂工作;制訂調整勞動關係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簽訂集體合同中的勞動爭議;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勞動管理政策;指導企業制訂勞動獎懲辦法。
    (五)信訪處
    負責接待處理勞動工作範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並提出勞動政策、法規方面需要完善的建議;調查群眾反映的特殊困難,會向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意見。    
    (六)勞動爭議仲裁處(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參與起草處理勞動爭議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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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確認無效勞動合同;指導區、縣勞動仲裁機構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工作,制訂勞動爭議仲裁員培訓規劃和考核標準,承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作。
    (七)就業管理處
    制訂勞動就業發展規劃和失業保險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社會勞動力資源管理,監控城鎮勞動力失業率;制訂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對其進行資格認定;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市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和外省市勞動力進京務工工作;負責管理本市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來京就業工作;審批本市的退休職工的子女、死亡職工的遺屬參加招工事項;審批“農轉工”、工人技師家屬農業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和本市特殊行業未成年人就業事項。
    (八)知青與調配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做好知青工作,負責調查、了解北京知青在外地及回京的情況;審批辦理北京知青或其子女回京;審核辦理成建制工人調京,並審批辦理工人跨省市調動工作;負責有關部門特需工種工人的選調和隨軍家屬進京的審核工作;指導區、縣勞動部門的職工調配工作。
    (九)職業技能開發處
    制訂職業技能開發總體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制訂未列入國家標準的職業分類和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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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標準;指導就業培訓和企業職工、富餘人員轉崗轉業培訓及社會失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參與制訂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統籌規劃培訓經費的使用;制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認定。
    (十)社會保險處
    制訂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研究制訂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女工生育保險的改革方案及費用的統籌政策和管理辦法;參與研究制訂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指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參與制訂社會保險政策,並協調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社會服務業務工作;指導區、縣社會保險業務工作。    
    (十一)安全生産管理處
    制訂勞動安全和安全生産規劃及綜合性政策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非正常死亡情況,調研、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産形勢,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措施;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調查並組織評估和整改;負責安全生産預防等經費的統籌使用;調查處理市政府委託的非工傷事故。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
    綜合管理和監察職業安全衛生與礦山安全工作;制訂職業安全衛生、女工與未成年工保護和工時休假的政策、規定,並實施監督檢查;參與重點建設工程審查驗收;調查處理因工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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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傷認定;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成果鑒定、檢驗單位資格認可;負責制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規劃和考核標準,負責職業病的調查分析及企業勞動條件檢測的分級管理;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特種設備監察處    
    綜合管理和監察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和其他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制訂有關政策及特種設備和有關人員培訓考核的標準;負責對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及相關人員進行安全資格認證;負責對特種設備進出口及特種防護用品品質進行監督檢查,並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
    (十四)統計處
    制訂勞動統計工作規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審核本機關各項專業統計和報表制度;負責綜合性勞動統計分析和預測;綜合編輯管理勞動統計資料。
    (十五)勞動監察處
    負責對勞動監察工作進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糾正和查處有關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制訂勞動監察人員的培訓規劃、考核標準,並對勞動監察人員進行資格認定,監督勞動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指導各級勞動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六)財務基建處
    制訂本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對直屬獨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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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審計;負責本系統基建項目的規劃、立項、資金預決算及施工現場管理。
    (十七)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幹部的培訓、調配、考核、任免、獎懲工作;負責人事檔案、工資福利、人員編制等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本市勞動經濟專業申報高級職稱人員的推薦工作;負責本機關安全保衛、統戰、僑務、民族工作;辦理本機關出國(境)人員有關手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
    (十八)紀檢監察處    
    監督檢查本機關黨員和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調查處理有關人員違犯黨紀、政紀行為的案件;受理對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配合機關黨委進行黨紀和廉政教育;指導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勞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57名。
    按有關規定,工勤人員34名轉為事業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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