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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70號
  2. [發佈日期] 2006-01-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明確界定本市國土資源管理 行政許可事項政府職責許可權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7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明確界定本市國土資源管理
行政許可事項政府職責許可權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轉變政府職能、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市國土資源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本著“權力法定、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許可事項市、區縣政府職責許可權明確界定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市政府負責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産和規定許可權內的農用地轉為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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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徵用集體土地等3項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市國土資源局及各區縣分局為具體辦事部門。各區縣政府負責對規定許可權內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徵用集體土地進行審核,並確保國家及市級重點工程(包括跨區縣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線形工程等公益性項目)徵(轉)用土地在本區縣的落實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加強指導及監督管理工作。
    二、各區縣政府負責在特定範圍和前提條件下對以下3項行政許可事項行使部分審批職責:
    (一)外資企業用地。凡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及《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國有土地範圍內,且屬於本市已保留的24個開發區的外資企業項目。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含招標拍賣掛牌形式)。凡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及《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屬於本市已保留的24個開發區內,以及需補辦手續、擴大再生産的工業項目;其出讓項目的方案(地價部分)需按照有關規定審定。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在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方面,凡屬於非營利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中城市防災、減災及其管理設施,市政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含公園、街頭綠地等)及防護綠地(含綠化隔離帶用地);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中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展覽館;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中各級政府所屬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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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和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衛生執法監督設施等項目。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方面,凡屬於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公檢法部門建設的偵察、審判樓(庭)等項目。
    三、區縣政府負責對以下4項行政許可事項行使審批職責: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須先報經市級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辦理農用地審批)。
    (二)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地(600公頃以內)。
    (三)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凡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處理好被佔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安置,在已辦理合法佔用手續的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鄉鎮企業建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
    對上述7項由區縣政府行使審批職責的行政許可事項,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分局為具體辦事部門,應將辦理結果報所在區縣政府審批,並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為嚴格審批管理,防止因職責許可權不清出現違法違規審批,市國土資源局要細化具體的範圍、規則和要求。
    四、按照現行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垂直管理體制,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為各區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明確制定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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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事項和土地權屬等具體事項辦理過程中區縣政府主管負責人審簽、加蓋專用印章等規定。由各區縣政府授權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局分局承擔各項審批事項的具體辦理工作。
    五、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審批事項辦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辦理、越權審批等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對産生嚴重後果的行為,要在核實具體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告市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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