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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6〕2號
  2. [發佈日期] 2006-01-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市人防辦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6]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市人防辦關於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建委、市人防辦制訂的《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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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
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意見
(市建委市人防辦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維護首都安全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使用管理責任和各項防範措施,建    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首都地下空間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實際,提出以下貫徹落實意見:
    一、執法原則和管理責任
    (一)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地下空間的安全責任由産權人負責;産權人委託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服從産權人、管理單位的管理,對使用行為負責。
    (二)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要把地下空間使用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影響安全管理。
    (三)堅持與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把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納入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範圍,統籌處理好人口、資源和環境的關係,通過制定並實施地下空間安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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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標準,規範使用行為,合理調控流動人口的規模和結構,為流動人口創造良好的生活和發展環境。
    (四)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市、區(縣)、街道(鄉鎮)分級落實管理責任。各區縣政府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將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納入管理範圍,落實《管理辦法》確定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
    二、建立安全責任和組織保障體系
    (一)本市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負領導責任。建立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牽頭,由市人防、建設、安全生産、公安、衛生、工商、規劃、文化等職能部門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共同組成,定期研究、協調和部署北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的重大工作和有關政策。
    各區縣、街道和鄉鎮要建立相應的聯合管理(執法)工作制度,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的工作落實和監督檢查。
    (二)市、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加強對地下空間基礎資訊的採集和管理;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各類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對地下空間的出租、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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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産權人、管理單位、使用人實施行政執法。
    (三)市、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內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四)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實施專項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規劃、設計等單位應結合當前新技術、新工藝及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地下空間規劃、設計標準。
    (五)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能,要定期清查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的日常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後及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六)地下空間産權人(管理單位)和使用人是安全防範的主體,是執行相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治,確保使用安全達標的直接責任人,也是對地下空間安全負責的第一責任人。
    建立健全地下空間防火、防汛、衛生防疫等各種緊急突發事故預案和應急處理機制,並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演練。對有關人員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增強安全責任意識,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消除事故隱患。
    (七)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群眾和新聞媒體對地下空間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新聞媒體要廣泛深入地宣傳地下空間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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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有關規定,使廣大群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增強群眾的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電子郵箱地址,並對基層組織的反映和人民群眾的舉報認真調查處理。
    三、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工作程式
    (一)安全生産、人防、建設、公安、衛生、工商、規劃、文化等職能部門,要按照《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修訂和完善地下空間監督管理制度。
    (二)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者需取得人防工程隸屬單位出具的允許使用人防工程場地證明後,向當地區縣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經審查同意後,使用人憑允許使用的證明和人防部門審查同意的意見,申請辦理消防、衛生、治安(旅店業)等其他相關部門合法證照;使用人取得其他相關部門核發的合法證照後,再由當地區縣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人防工程使用證》。
    (三)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用於商業、文化娛樂業、旅店業及其他生産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等人員聚集場所的,須經當地區縣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並取得相關合法證明後,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普通地下室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示。
    四、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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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地下空間産權人(管理單位)、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地下空間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對由於資金投入不足,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未履行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查明事故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依法追究,對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産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産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鄉鎮政府所屬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單位,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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