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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57號
  2. [發佈日期] 2003-11-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做好2003至2004年度冬季供熱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5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做好2003至2004年度冬季供熱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2003至2004年度冬季供熱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及單位要從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冬季供熱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各項工作責任制。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安全供熱工作,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特別是對影響今冬供熱的問題和矛盾糾紛,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排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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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維護首都社會穩定。
    市、區縣供暖管理、房屋土地、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原則,建立完善冬季供熱組織協調工作機制。對因工作不到位,影響供熱工作和社會穩定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二、要積極穩妥地推進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堅持綜合配套,分階段穩步推進的原則。凡未列入本市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地區和單位,有關供熱收費、供熱設施維修、養護和運作管理等仍按原辦法執行,任何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不交納採暖費。
    對於供熱設施(包括鍋爐房、熱力站、供熱管線和戶內系統等)的更新改造,以及煤改清潔能源、煤改熱力工程,原則上由産權單位和産權人按照所佔面積比例分攤,無法按照面積比例分攤的可按各自消耗熱量的比例分攤。承擔更新改造任務的管理單位要做到財務公開透明。
    三、要認真貫徹執行本市民用供熱管理和住宅鍋爐供暖管理有關規定。各供熱企業和單位要做好系統試運作和隨時點火供熱的準備工作,確保今年11月15日正式供熱,保證採暖用戶室溫達到規定要求。準備充分且具備條件的單位,可以在氣溫驟降時適當提前進行試運作供熱。
    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對供熱單位給予支援。要加強冬季24小時供熱值班系統建設,制定相應應急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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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組織各供熱單位建立應急搶險中心或搶險隊伍,形成供熱事故應急搶修互助系統。
    五、各採暖用戶應按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採暖費。凡未列入熱費體制改革試點範圍的,仍嚴格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採暖用戶為單位的,由單位統一向供熱單位交納採暖費;採暖用戶為個人的,由房屋承租人和房改購房人所在單位交納採暖費。
    對交納採暖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上級單位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幫助解決。對有支付能力而拒不交納採暖費或不按規定為職工交納採暖費的單位,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按規定交納採暖費外,將會同監察、審計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六、各供熱單位要服從全市統一指揮,抓好低硫煤的使用,切實加強供熱的運作、調度和管理工作。市熱力集團和大型供熱企業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冬季運作方案,對城市集中熱網上的熱源實施統一調度。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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