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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30號
  2. [發佈日期] 2004-05-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3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了規範本市統一著裝,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節約財政資金,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將對統一著裝進行清理整頓,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決貫徹執行《通知》精神,認真開展清理整頓統一著裝工作。清理整頓的範圍是:
    (一)未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
    (二)經國務院批准著裝,但擅自改變著裝範圍、標準和自費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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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統一配發與國務院批准的統一制式服裝顏色、式樣雷同的行業標誌服或工作服,特別是仿製“99”式警服的。
    二、清理整頓統一著裝工作應分級負責。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市屬單位的清理整頓和檢查工作,區縣政府負責所屬單位的清理整頓和檢查工作。凡是垂直管理部門統一發放或按系統統一式樣製作由市級主管部門進行管理的,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自查清理。區縣單獨制裝的,清理整頓和檢查工作以區縣政府為主,由各區縣財政、監察、審計及相關部門負責清理整頓和檢查。
    三、清理整頓工作分階段進行:
    (一)宣傳動員階段:2004年5月10日至15日,召開全市大會進行動員部署,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二)自查階段: 2004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根據《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意見》(財行[2004]1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下發調查表,由各單位對統一著裝情況進行自查自糾,並將自查自糾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同時,向社會公佈舉報熱線電話,歡迎社會各界對本市統一著裝特別是仿製“99”式警服等問題進行舉報。
    (三)檢查階段:2004年6月1日至6月20日,由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組織人員,採取普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核實。
    (四)處理階段:2004年6月21日至7月31日,根據檢查情況,按照《通知》和《實施意見》的精神提出處理意見,經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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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同意後,對違規統一著裝進行清理,對交回的服裝和標誌統一處理。
    (五)上報階段:2004年8月份,對本市清理整頓統一著裝的情況進行總結, 經市政府同意後報財政部。
    四、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清理整頓統一著裝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實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對於違規著裝現象要立即糾正。各區縣政府要立即制定本區縣的貫徹意見和實施方案。
    五、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對發現的仿製服裝由被仿製的相關單位進行確認,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市統一著裝清理整頓實施工作小組,匯總報國務院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相應機構批准後進行清理。
    六、財政部門在清理檢查後,對本年度已安排的違反統一著裝規定涉及的服裝費用予以核減,並在以後年度嚴格按照國務院統一著裝規定安排服裝費用。
    七、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應對全市服裝市場進行清理,堅決查處違反國家規定自行生産、銷售國家執法部門統一制服的企業和個人。
    八、對於2004年8月以前,通過自查自糾解決違規著裝問題的部門和單位,不再追究部門、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不認真清理、繼續違規著裝的部門和單位,予以糾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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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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