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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55號
  2. [發佈日期] 2004-11-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本市市級機關 新建辦公用房管理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5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本市市級機關
新建辦公用房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編辦《關於加強本市市級機關新建辦公用房管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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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本市市級機關新建辦公用房管理
的意見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編辦
(二〇〇四年十月)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級機關新建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辦發〔2003〕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市級機關,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市級機關新建、改擴建辦公用房(以下統稱新建辦公用房),均按本意見執行。
  二、繼續從嚴控制市級機關新建辦公用房。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對辦公用房確有困難的,應優先從現有機關辦公用房存量中調劑解決;確需新建、改擴建和加固改造的,要嚴格執行審批程式。
  三、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現有機關辦公用房資源的協調調度,回收騰退辦公用房並統籌再利用。
  四、市級機關新建辦公用房,無論規模大小,統一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報市政府審批。
  五、建立新建辦公用房審核聯席會議制度,市發展改革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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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單位,成員單位包括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編辦(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市委辦公廳)。
  (一)項目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審核。
  (二)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核實項目單位現有辦公用房情況,市編辦審核項目單位的機構設置及編制配備,市財政局審核項目建成後的運作維護費用。
  (三)優先從現有存量辦公用房資源中調劑安排解決。對經審核確需新建辦公用房的,聯席會議研究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裝修標準及運作維護費用,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定。
  (四)經市政府批准後,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依法進行公開招投標。其中,對政府投資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管理,建成後的運作維護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六、各區縣及以下機關新、改擴建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參照本意見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七、本意見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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