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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81〕
54號
[發佈日期]
2005-07-26
[有效性]
否
關於使用保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暫行規定
京政辦發[1981]54號
關於使用保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
辦公廳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准)
為嚴格管理、正確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屬於下列情況的公文、證件、表報,需經市長或副市長批准,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會議討論通過,並經秘書長簽發,才能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1、用市人民政府名義發的公文;
2、用市人民政府名義頒發的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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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准授予教授職稱、授予高級技術幹部技術職稱的呈報表;
4、聘請市人民政府顧問的聘書;
5、經市人代會通過的、向上級報送的年度財政預決算報表;
6、向國務院、全國政協委員會報送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會議的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7、到中央機關和外省市聯繫工作、參觀學習、參加會議,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開的介紹信。
二、屬於下列情況的公文、證件,需經市長或主管該項工作的副市長批准,才能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1、用市人民政府名義發的革命烈士通知書;
2、有關對外貿易業務,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給有關委、辦、局的批復;
3、根據本條第2項批復核準的任務,辦理出國簽證或外賓、外商來華入境簽證事項,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給我國駐外使館拍發的電報和發的公函。
三、辦理不屬於第二條第3項範圍的外事活動,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給我國駐外使館拍發的電報和發的公函,由主管副市長和分工主管外事的副市長批准,才能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的徵用土地的批復,按下列規定審批後,才能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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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徵用土地一百畝以下的,需經主管農業的副市長批准;
2、徵用土地一百畝以上、三百畝以下的,需經主管城建、農業的副市長批准;
3、徵用土地三百畝以上的,需經市人民政府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辦公廳工作的副秘書長簽發。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由辦公廳確定專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上述規定,並嚴格辦理用印登記,留存有關材料,以備查核。
套印文件使用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由辦公廳印刷廠指定專人負責嚴格管理,使用範圍只限于套印用市人民政府名義發的公文、證件。
六、以上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准試行,試行一段時間後,再行總結修改。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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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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