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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1〕54號
  2. [發佈日期] 2005-07-26
  3. [有效性]

關於使用保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暫行規定

 

 

京政辦發[1981]54號










關於使用保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
辦公廳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准)

    為嚴格管理、正確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屬於下列情況的公文、證件、表報,需經市長或副市長批准,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會議討論通過,並經秘書長簽發,才能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1、用市人民政府名義發的公文;
    2、用市人民政府名義頒發的獎狀;
 


 - 1 -  


 

 
 
   3、批准授予教授職稱、授予高級技術幹部技術職稱的呈報表;
    4、聘請市人民政府顧問的聘書;
    5、經市人代會通過的、向上級報送的年度財政預決算報表;
    6、向國務院、全國政協委員會報送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會議的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7、到中央機關和外省市聯繫工作、參觀學習、參加會議,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開的介紹信。
    二、屬於下列情況的公文、證件,需經市長或主管該項工作的副市長批准,才能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1、用市人民政府名義發的革命烈士通知書;
    2、有關對外貿易業務,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給有關委、辦、局的批復;
    3、根據本條第2項批復核準的任務,辦理出國簽證或外賓、外商來華入境簽證事項,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給我國駐外使館拍發的電報和發的公函。
    三、辦理不屬於第二條第3項範圍的外事活動,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給我國駐外使館拍發的電報和發的公函,由主管副市長和分工主管外事的副市長批准,才能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的徵用土地的批復,按下列規定審批後,才能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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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徵用土地一百畝以下的,需經主管農業的副市長批准;
    2、徵用土地一百畝以上、三百畝以下的,需經主管城建、農業的副市長批准;
    3、徵用土地三百畝以上的,需經市人民政府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辦公廳工作的副秘書長簽發。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由辦公廳確定專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上述規定,並嚴格辦理用印登記,留存有關材料,以備查核。
    套印文件使用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由辦公廳印刷廠指定專人負責嚴格管理,使用範圍只限于套印用市人民政府名義發的公文、證件。
    六、以上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准試行,試行一段時間後,再行總結修改。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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