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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52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設置規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5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設置規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現將《北京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印發給你們。本《規劃》由市商委會同市政府農林辦公室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實施的情況和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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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生豬屠宰行業的規範化管理,促進生豬生産和流通的發展,保護生産者和消費者利益,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一、制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原則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必須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北京是生豬産品消費大城市,郊區養豬業生産規模較大,集約化程度較高。在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上,應綜合考慮城市和農村消費需求情況,並與一定的生豬生産規模銜接配套,在全市範圍內統一規劃,總量控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分佈,要根據當地生豬出欄數量、消費需求狀況、流通發達程度以及交通便利條件確定,平原地區盡可能少設,邊遠山區適當多設,以利於流通,方便群眾,並且便於集中檢疫和監督管理。考慮到保護環境的要求,近郊區五環路以內嚴格控制建設生豬屠宰廠(場),除現有的大型生豬屠宰企業外儘量少設或不設;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生豬屠宰廠(場)。
    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數量的確定和分佈
    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和分佈,在以前清理整頓和定點基礎上,按照規劃原則適當加以調整,逐步形成佈局合理、管理規範、效益良好的生豬屠宰行業格局。對1996年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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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個市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25個區縣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定點要求和條件的,原則上予以保留;對近幾年發展較快的貿工農一體化、公司加農戶、與規模豬場聯繫緊密的屠宰企業,凡是符合本地區産業發展規劃的,按定點要求和條件支援其發展;對市屬大型規模化、工廠化屠宰企業,引導其提高現代化生産水準,並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産品結構;對現存的100多個代屠代宰點,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本《規劃》及定點要求和條件,逐個清理整頓,對符合定點要求和條件的,納入定點管理,其餘的一律停止屠宰活動。為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原則上不再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根據規劃原則和本市實際,現確定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控制總數為157個。各有關區縣行政區域內分佈的具體數量是:朝陽區15個、海澱區6個、豐台區7個、石景山區2個、通州區13個、門頭溝區6個、房山區15個、順義區9個、大興縣15個、延慶縣13個、平谷縣13個、昌平縣16個、懷柔縣15個、密雲縣12個。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審查確定
    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本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審查、確定,由區、縣政府負責。有關區、縣政府自本《規劃》下達之日起,到1999年11月底,組織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牧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現有的生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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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業進行預選,嚴格按定點要求和條件審查把關,對經驗收合格的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符合本《規劃》但未達到定點要求和條件的生豬屠宰企業,要在2000年2月底以前,達到定點要求和條件,逾期仍達不到的,應當停止屠宰活動。今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不搞“終身制”,實行動態管理,凡已不具備定點要求和條件的,必須限期整頓達標,否則取消其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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