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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43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4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門頭溝區、房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北京京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03年以來,全國發生多起煤礦特大生産安全事故,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要求各級政府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産高度負責的精神,採取強有力措施,制止一些煤礦超能力突擊生産、已關閉小礦死灰複燃的情況。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精神,結合本市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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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真正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一)門頭溝區、房山區政府要加強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産責任制,真正做到一級抓一級,逐級負責,逐級落實。兩區政府要依照《北京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市政府令第76號),每季度召開防範煤礦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轄區煤礦安全生産情況進行嚴格檢查。
    (二)各級政府安全生産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煤炭生産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煤礦的行業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加大對無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煤炭資源行為的執法力度;公安機關依法加強對煤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加強對煤礦外來務工人員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大對無照經營煤礦的執法力度;環保部門依法加強對煤礦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三)各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産管理,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産條件,確保安全生産。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關於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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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繼續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
    (一)凡屬於“四個一律關閉”的小煤礦,即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的小煤礦、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産條件的小煤礦、“四證”(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書)不全以及生産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礦,應關未關或已取締關閉又死灰複燃的,區政府要依法強制關閉;未取得煤炭生産許可證非法生産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同時依法追究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二)依法取得“四證”的礦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要求,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深化安全專項整治,落實礦井災害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完善礦井生産系統,使礦井安全技術裝備和管理水準都有較大的提高。
    (三)區、鄉(鎮)政府要堅決打擊以掘進礦井風路為由從事的各類非法採煤活動,堅決取締在“四證”齊全礦井名義下挂靠的其他礦井。
    (四)區、鄉(鎮)政府要積極推進煤礦企業重組轉制,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産的職責,破除以包代管的經營管理方式。
    (五)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年組織實施針對各類合法生産礦井的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對評估結果為安全較差或安全不合格的礦井,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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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整改或停産整頓,拒不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頓不合格的礦井,依法予以關閉。
    (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支援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工作。對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煤礦,區、鄉(鎮)政府必須採取措施強制實施。
    三、嚴厲查處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員
    (一)政府工作人員對煤礦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甚至利用職權參股辦礦或收受賄賂、包庇袒護非法採礦,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北京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凡區發現兩處、鄉(鎮)發現一處非法生産或屬“四個一律關閉”應關卻未關的煤礦,對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要加大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對由於違法違規造成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人要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業人員不服從安全管理和違反安全生産規章及規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處理。
    (四)對從事非法採煤犯罪活動者,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29日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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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門頭溝區、房山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市政府責成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監察局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兩區政府和北京京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要將落實本通知的情況於2003年12月中旬報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匯總後報市政府。


                                 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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