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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44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4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國家早已明令禁止生産、經營、使用的四亞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等劇毒殺鼠劑(以下統稱毒鼠強)仍然屢禁不止,因毒鼠強引起的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63號)要求,為在2003年內徹底消除毒鼠強的危害,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全市範圍內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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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毒鼠強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産源頭、銷售渠道和發放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整治,確保在年內徹底消除毒鼠強的危害。
    由市農業局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市愛衛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專項整治工作,處理重大案件和突發事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整治工作情況。各區縣也要建立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各級整治工作協調小組要向社會公佈聯繫電話和舉報電話。
    二、專項整治工作重點
    (一)由市農業局牽頭,全面核查本市現有殺鼠劑生産企業。對不具備生産條件、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保標準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工廠庫存和市場銷售的殺鼠劑産品進行抽檢,凡含有毒鼠強成份的産品立即扣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從嚴查處。
    (二)對農藥經營網點進行清理整頓,實行殺鼠劑定點銷售制度。市愛衛會和市農業局分別負責城市和農村殺鼠劑銷售定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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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並將核準的經營單位報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備案。定點經營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定點經營單位銷售的殺鼠劑要做到專庫、專櫃保管,並做好進貨和銷售記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殺鼠劑。由市工商局牽頭,市農業局、市愛衛會配合,對殺鼠劑經營點進行排查,堅持經常性檢查和突擊性檢查相結合,堅決取締非法銷售的經營單位和攤點。對銷售毒鼠強的行為,要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從嚴查處,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由市公安局牽頭,依法嚴厲打擊生産、銷售毒鼠強的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徹底搗毀生産、銷售毒鼠強的“黑窩點”。對工商、品質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立案偵查,追查源頭,依法嚴懲,對重大案件要掛牌督辦。
    (四)加強對集貿市場的監督檢查,嚴禁在集貿市場經營殺鼠劑。工商、公安、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對集貿市場攤位進行拉網式檢查,特別要加大對與周邊省市接壤地區集貿市場(包括農村大集)的檢查力度。對檢查出的毒鼠強要依法沒收,對違法經營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五)由工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加大對非法遊商的打擊力度,嚴厲查處走街串巷兜售殺鼠劑的不法商販。要充分發揮村(居)委會作用和依靠廣大群眾力量,鼓勵群眾對非法遊商進行舉報。對舉報有毒鼠強銷售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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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調查處理。
    三、嚴密防範人畜中毒事件的發生
    各區縣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涉及毒鼠強的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制度,以及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有計劃地開展經常性事故排查工作,搜尋安全隱患,堵塞管理漏洞,防範毒鼠強投毒、中毒事件發生。對發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事件,必須及時妥善處理,並查清毒源和有關原因、責任,迅速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市衛生局應指導醫療機構配備必要的解毒急救藥品、醫療器具和衛生檢驗設備,確保中毒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四、做好收繳和廢棄毒鼠強的處置工作
    由市環保局負責已收繳和廢棄的毒鼠強的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危險廢物的安全轉移,送至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監督銷毀。加強對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監督管理,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對發生的污染事故,要做好應急監測,並迅速採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
    五、實行殺鼠劑統一標簽和標識制度
    2003年9月1日起,殺鼠劑産品一律使用統一標簽和標識。市農業局要抓緊對本市殺鼠劑生産企業2003年9月1日以前生産的殺鼠劑進行檢查登記,屬於合法産品的,由生産企業加貼新的標簽後准予銷售。2003年9月1日以後生産的未使用新標簽、標識的殺鼠劑産品,一律不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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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開展城鄉統一滅鼠工作
    各區縣要堅持屬地化管理,根據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分擔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長效機制,城鄉結合、統一時間、統一培訓、統一供藥、統一檢查,在每年春秋兩季開展全市統一滅鼠行動。城區滅鼠工作由市愛衛會負責,郊區滅鼠工作由農業部門負責。
    七、加大宣傳力度,營造高壓嚴打毒鼠強的輿論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及採取科技下鄉、科技趕集、舉辦培訓班和發放簡明材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殺鼠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講毒鼠強的社會危害和科學滅鼠知識,努力提高農藥生産者、經營者、使用者和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農藥知識水準及安全防範意識。要通過對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眾,震懾犯罪分子。要教育群眾上交個人持有的毒鼠強,對拒不上交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應發動群眾舉報非法生産、銷售、藏匿毒鼠強的案件線索,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並做好對舉報人員的保密工作。
    八、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專項整治工作期間,各區縣政府要在每月25日之前向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要對各區縣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予以表揚,對工作不負責任、出現失誤造成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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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要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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