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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72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7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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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

    北京城市夜景照明是展示首都城市風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現代化、國際化水準的一個重要標誌,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規範夜景照明設施管理,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規範化、科學化,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建設和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燈、步道燈和橋梁照明等)、營造景觀照明、市政設施照明、廣告和牌匾照明。商業照明(包括商業櫥窗、店、堂、亭門前燈飾等)、廣場照明、綠化照明、雕塑照明、噴泉照明,以及一些臨時性的營造景觀照明等。
    二、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市、區(縣)、街道(單位)三級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地區、有關部門及單位要把城市夜景照明納入到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中,並按規定開閉夜景照明設施。對位於本市重點地區、重點大街兩側的建(構)築物,或位於其他地區的高大建(構)築物,均應按要求設置夜景照明設施。
    三、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重點抓好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即公主墳至大北窯,包括天安門地區,下同)、南北中軸線等重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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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夜景照明工作,並對各區、縣及有關單位的夜景照明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凡在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兩側的建(構)築物和在長安街及其延長線視野範圍內較明顯的高大建(構)築物和路段的夜景照明,均納入夜景照明工作的統一管理範圍。
    四、市政府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各有關單位開闊夜景照明設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天安門地區各項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實。
    五、根據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的總體要求,各區、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包括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夜景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和督促各項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實,並對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的夜景照明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夜景照明規劃和實施方案,審查主要大街、重點景區景點和高大建(構)築物的夜景照明方案,並在方案報市市政管委審定(其中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夜景照明方案由市市政管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後,按照三級負責的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轄區夜景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本市供電、園林、市政、消防、公安交通等有關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援、配合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北京供電局負責保障夜景照明的電力供應。
    七、市市政管委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城管監察等有關單位,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及有關單位夜景照明的效果和開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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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對違反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八、夜景照明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按以下原則處理,即政府建設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設施,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或委託有關專業技術單位負責;路燈和步道燈照明設施由市路燈管理單位負責;其他的夜景照明設施由其産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九、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作費用,按以下原則解決,即建(構)築物的夜景照明費用由建(構)築物的産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路燈和步道燈照明費用由供電部門負責;政府建設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建設單位負責。其中,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可通過原資金渠道解決,財政金額或部分撥款單位可申請撥付專款解決;屬企業單位的,可按規定在成本中列支;屬廣告或經營性的夜景照明,由廣告企業或經營者承擔費用。
    為美化市容和節日景觀需要所設置的非經營性的夜景照明,在申報電力增容和收繳電費時,供電部門可給予適當的優惠。特殊的夜景照明,可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十、本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節假日和重大節日(包括重大慶典活動)三個等級開放和管理。
    (一)平日夜景照明的開放和管理。
    本市重點地區、重點大街,建(構)築物的泛光照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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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步道燈、廣告和牌匾、商業及市政設施的照明設施,每週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開放。開燈時間為隨路燈開啟。閉燈時間在每年5月1日至9月 30日期間,為每日22時;在每年 10月 1日至次年4月 30日期間,為 21時 30分。
    本市夜景照明重點地區、重點大街為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公主墳至大北窯,包括天安門地區,含正陽門城樓、箭樓)、平安大街,東城區為王府井大街、北京站前街,西城區為金融街、西單北大街,崇文區為崇外大街、前門大街,宣武區為大柵欄商業街、虎坊路,朝陽區為迎賓路(部分路段)、團結湖路,海澱區為白頤路、羊坊店路,豐台區為蒲芳路、蒲黃榆路,石景山區為石景山路、八角西街。
    (二)一般節假日夜景照明的開放和管理。
    全市範圍內的所有城市夜景照明設施(重大節日增加的夜景照明設施除外),包括平日夜景照明設施、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節日照明(含輪廓燈、泛光燈等)、路燈節日燈照明、營造景觀照明(含禮花燈)、廣場照明、綠化照明、橋梁照明、住宅樓照明、雕塑照明、噴泉照明等設施,每週星期五、星期六,每年元旦、“六一”、“七一”、12月31日開放。開燈時間為隨路燈開啟。閉燈時間在每年5月1日至 9月 30日期間,為每日 22時 30分;在每年10月 1日至次年4月 30日期間,為每日 22時。
    該項夜景照明開放範圍為:平日夜景照明設施;中軸線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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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博物院、景山萬春亭、鐘樓、鼓樓等,天壇祈年殿、北海白塔、東便門角樓等景點、景區的夜景照明設施;在新華門地區,建國門、復興門、廣安門、西直門橋區,前三門“燈光隧道”等處的營造景觀;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各街道辦事處籌辦的其他地區和路段,以及各單位建設的夜景照明景點和各大街建(構)築物的夜景照明設施。
    (三)重大節日(包括重大慶典活動)夜景照明的開放和管理。
    全市範圍內所有永久性的夜景照明設施,以及在重點地區、重點大街、重點景區景點和有條件的單位門前建設和設置一些臨時性的營造景觀照明設施,天安門廣場的高桿燈,重點大街兩側臨街建(構)築物的室內燈,每年春節、“五一”、“十一”規定放假的前一天和放假期間開放。開燈時間為隨路燈開啟。閉燈時間在春節和“五一”期間,為每日 23時;在“十一”期間,為每日 24時。其他重大慶典活動的夜景照明開放日期和時間,由市市政管委另行通知。
    (四)路燈的開啟時間按照市路燈管理單位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管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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