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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15號
  2. [發佈日期] 2005-04-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國土局關於加強礦産資源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國土局關於加強礦産資源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國土局制訂的《關於加強礦産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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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礦産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國土局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2004年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勘查和開發工作秩序安排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3號)要求,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調整産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現就加強本市礦産資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落實市委、市政府對首都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總體要求,依法對礦産資源開採實行嚴而又嚴的政策,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前提下,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礦産資源。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本市今後除地熱外,限制其他礦産資源的開採,不再新發採礦許可證,並逐步減少固體礦産的開採。
    (二)近期工作目標:2005年底關閉停採礦種的礦山;禁採區內採礦許可證未到期的礦山,限期到2007年底前停止開採;大力減少小型以下開採規模的礦山,力爭到2007年底將現有固體礦山數量減少70%。
    三、具體工作要求
    (一)停採礦種:砂石、磚瓦用粘土、金礦。2005年底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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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其採礦許可證。
    (二)煤礦:大力減少煤礦礦山數量,實現規模經營。國礦範圍內地方煤礦的採礦許可證,到期不再延續;國礦範圍外地方煤礦進行整合,實現規模經營,並於2007年底前關閉年産5萬噸以下的煤礦。
    (三)鐵礦:開採規模年産小于10萬噸的礦山,採礦許可證到期不再延續,逐步關閉。
    (四)石灰岩礦:2007年底前關閉開採規模為10萬噸以下的礦山。
    (五)其他固體礦産:開採規模為小型(不含)以下的礦山,于2007年底前停止開採。凡採礦許可證在2007年以後到期的,到期不再延續,逐步停止開採。
    (六)地熱:保護性限量開採,嚴格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本市東南地區和小湯山地熱田嚴格限制新增井數和開採量。適當允許地熱新區的地熱資源開發利用。
    (七)礦泉水:保留現有礦泉水企業數量,實行限量開採。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各區(縣)、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明確責任,按市政府總體部署,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各項工作。 
    (二)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國土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北京市礦産資源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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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結合首都發展定位,研究不同地區産業發展方向及結構調整問題。 
    (四)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研究制定關閉礦山的具體政策和補償方案。 
    (五)由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北京生態環境要求的礦山開採環境保護技術標準,建立經濟保證制度,完善礦産資源開採的基本標準。 
    (六)由市國土局和市環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加強對尾礦、廢石、採空區等現有礦山環境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並提出解決方案。
    (七)各區(縣)政府要建立聯合執法的有效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挖盜採、非法開採礦産資源和暴力抗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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