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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6〕5號
  2. [發佈日期] 2006-02-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衛生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流動人口公共衛生 和醫療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6]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衛生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流動人口公共衛生
和醫療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和市人口計生委等部門《關於加強流動人口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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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流動人口公共衛生和
醫療服務工作的意見
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人口計生委
(二〇〇六年一月)

    為加快推進本市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工作,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流動人口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流動人口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工作,不僅是保護流動人口健康的需要,也關係到首都公共衛生安全,關係到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京發〔2005〕21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結合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逐步將流動人口中的務工經商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防病、婦幼保健和醫療服務等納入部門和社區職責範圍,切實加強管理,做好服務。
    二、加強流動人口疾病監測,實施嚴格預防控制措施。在建築工地、生産加工企業、農貿市場等流動人口務工密集單位和流動人口子女較集中的中小學校建立疾病監測制度,定期進行傳染病巡查、尋訪,及時發現可疑疫情,採取嚴格預防控制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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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疫病傳播和流行。
    三、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免疫接種水準。認真貫徹落實《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4號),做好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免疫接種工作。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與本市兒童享有同樣的預防接種政策,免費發給《兒童預防接種證》,並免費享受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疫苗、百白破三聯混合疫苗、麻疹疫苗、流腦疫苗、日本腦炎疫苗和B型肝炎疫苗接種服務。每年對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開展1次強化免疫接種服務。以城鄉接合部為重點,集中開展“查漏補種”活動,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人群免疫接種水準。
    四、做好對流動人口結核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療和服務。繼續加強流動人口中的新發結核病人的督導化療工作,對發現的結核病人,給予半年以上的抗結核病藥物免費治療。全市艾滋病初篩實驗室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艾滋病自願血液初篩檢查服務和諮詢服務。
    五、不斷改善流動人口食品、飲水衛生和居住、生活環境。建築工地、農貿市場等流動人口務工密集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加強管理。用工單位和出租房主應向流動人口提供方便、衛生的廁所及洗浴條件,保證建築工地工人居住房屋使用面積不低於每人平均2平方米。
    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作用,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全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要對前來就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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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提供診療服務,對大病及傳染病病人提供轉診服務,併為本社區內的流動人口提供健康教育及免費諮詢服務。在規模較大、相對封閉的流動人口工作區域、生活區域要設立臨時衛生服務點,或以流動巡診車方式,為流動人口定期提供公共衛生、婦幼保健及基本醫療服務。
    七、打擊非法行醫行為,確保流動人口的就醫安全。衛生、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大對非法行醫行為的打擊力度並加強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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