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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83〕
51號
[發佈日期]
2005-05-25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成立鄉鎮政府報批事項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3]5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成立鄉鎮政府報批事項的通知
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20號文件的精神,成立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區公所,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遵照市政府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區、縣成立鄉、鎮政府或區公所,由區、縣人民政府專題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2、為了便於研究審批,要堅持一事一報,每建一個鄉政權,寫一份請示。並在報市政府的同時抄報市委農村工作部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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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報批文件的內容包括:①新建鄉的規模(人口、耕地面積、管轄範圍等);②鄉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和幹部配備;③計劃民主選舉的情況。
4、本通知下達前已建立的鄉政權,未經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均需補辦審批手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2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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