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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25號
  2. [發佈日期] 2005-06-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衛生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 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2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衛生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
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衛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編辦制訂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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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意見

市衛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編辦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3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的意見》(京發〔2003〕8號)精神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領導,因地制宜,循序漸進,規範管理。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管理模式,健全統籌資金增長機制,逐步提高保障水準,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配套政策和實施方案,遏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著力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扎紮實實地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健康發展,幫助農民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各區縣、鄉鎮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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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積極引導和組織農民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堅持以大病醫療統籌為主,兼顧受益面的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點緩解農民因患大病出現的致貧和返貧問題,首先保證對農民大額醫療費用的補助。在實行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區縣可以實行門診統籌等其他多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對農民大病統籌進行補充保障,不斷擴大農民的受益面。
    (三)堅持多方籌資、合理負擔、穩定增長的原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時足額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村集體和鄉村企業對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資金支援。市、區縣、鄉鎮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用於支援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隨著農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農民個人籌資水準和佔總籌資額的比例。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四)堅持區縣統籌的原則。區縣是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舉辦主體,農民大病醫療統籌應以區縣為單位進行。
    (五)堅持因地制宜、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穩步推進的原則。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財政狀況、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需求情況,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做到既保證農民享有基本初級醫療保障,又使這項制度能夠持續有效運作,防止出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資金虧損情況。各區縣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穩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並承擔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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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赤字風險的責任。
    三、加強機構建設
  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的職能、編制、人員、工作經費、辦公用房及辦公設施,要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要求,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分開設置,並按照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工作人員,原則上經辦機構的籌資、會計、出納人員應分別設置。各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設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各鄉鎮社保所可承擔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任務。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對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加強管理和指導,提高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的政策水準和業務管理水準。
    四、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增長機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採取農民自願出資,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的方式籌集。
    各區縣要根據農民醫療需求和收入增長情況,在充分聽取農民意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農民個人出資水準。可劃分出若干出資檔次,讓農民自願選擇,按照農民出資檔次,確定不同報銷待遇,引導農民個人多出資,發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互助共濟的作用。到2008年,農民個人出資標準逐步達到不低於當地農民上年每人平均純收入的1%,村集體按照佔村經濟組織利潤額2%左右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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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出資。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做好農民個人繳費的收繳工作,並積極探索符合農民意願的各種有效、便捷的收繳方式。
    市、區縣和鄉鎮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標準。市財政要重點加大對經濟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並逐年增加年每人平均補助標準。到2006年,對遠郊區縣山區半山區年每人平均補助35元,對遠郊區縣平原地區年每人平均補助25元,對近郊地區年每人平均補助15元;到2007年,在2006年基礎上年每人平均增加補助5元;到2008年,達到對遠郊區縣山區半山區年每人平均補助45元,對遠郊區縣平原地區年每人平均補助35元,對近郊地區年每人平均補助20元。各區縣、鄉鎮財政補助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5元,區縣、鄉鎮具體補助比例由區縣政府自行確定。
    各區縣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額補助列入當地財政預算,資金運作週期統一按財政年度結算,按時、足額將各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資金落實到位。
    五、完善方案,提高農民受益水準
    到2006年,實行以區縣為單位的統籌形式。各區縣要對本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就醫情況和統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按照“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為主、兼顧受益面”的原則,抓緊調整和完善本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並儘快提交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時徵求市衛生行政部門意見,經區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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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要在預留10%風險資金的基礎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住院費用和大額醫藥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封頂線和報銷比例,合理調整報銷項目,避免出現資金透支和節余過多而影響農民受益,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簡化報銷程式,縮短報銷時間。鄉鎮衛生機構對農民的健康體檢費用應嚴格按照實際物耗計算。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上漲。要進一步完善定點醫療機構規範化管理辦法,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診療規範、基本藥物目錄和基本檢查項目目錄,建立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品質和服務行為的監管機制,提高服務品質,保證醫療安全。
    六、加強統籌資金監管
    各區縣應按照有關規定,選擇網點覆蓋面廣、信譽好,服務品質高、提供優惠條件多的商業銀行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代理銀行,在代理銀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産生的利息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進行管理,用於支付農民醫藥費用報銷。市財政和衛生部門要抓緊研究制訂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會計制度,加快實行信息化管理,加強對統籌資金運作風險的控制和防範,確保大病統籌資金安全運作。
    各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佈新型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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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醫療資金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當地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進行定期專項審計並公開審計結果。各區縣應成立由相關部門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對本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
    七、大力宣傳,提高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積極性
    各區縣、鄉鎮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鄉鎮政府要組織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動員、資金籌集、費用報銷和數據統計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的疑慮和意見,有針對性地對農民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和健康知識普及,注意總結本地區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受益事例,發揮受益群體的自我教育作用,使農民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和好處,自覺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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