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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39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民銀行、市財政局、市糧食局、 市供銷合作總社關於貫徹落實全國農副産品 收購資金管理工作會議精神請示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3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民銀行、市財政局、市糧食局、
市供銷合作總社關於貫徹落實全國農副産品
收購資金管理工作會議精神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市屬機構、金融機構:
    市人民銀行、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市供銷合作總社《關於貫徹落實全國農副産品收購資金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糧棉油等農副産品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不僅是一項艱巨的經濟工作,也是一項關係穩定大局的嚴肅政治任務。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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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做好農副産品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工作。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配合銀行和財政部門、糧食部門供銷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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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全國農副産品收購資金
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批准,最近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內貿部、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儲備局聯合召開了全國農副産品收購資金管理工作會議,對今年及以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糧棉油收購資金管理,認真做好收購資金供應和管理工作作出部署。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農副産品收購資金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現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繼續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下的糧棉油收購資金供應責任制.在糧棉油收購工作中,實行市長負責制。收購部門、財政部門和銀行要各負其責,保證本部門應籌措的收購資金及時到位並防止被擠佔挪用,既要保證收購不打“白條”又要杜絕資金流失。如果因地方補貼款和收購資金不到位或被擠佔挪用而出現收購糧棉油打“白條”現象,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糧棉油收購部門要切實強化收購資金的管理和檢查。有關主管部門、收購部門要建立管理責任制,保證調銷回籠款及企業其他收購資金及時到位;加快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的分離;切實採取措施,儘快消化1991年以前的糧食經營性財務挂帳,從今年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挂帳;不得以任何形式佔用收購資金,對已佔用的要逐步清理收回;對於將收購資金用於經營性業務的企業,一律按擠佔挪用收購資金處理,並追究企業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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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責任;收購部門要逐日登記糧棉油購、銷、調、存變化情況,按旬報送開戶農行。
    三、財政部門要保證撥補資金及時到位。定購糧價外補貼必須在收購前預撥到位,對於地方財政欠撥的政策性補貼,各有關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墊付,如出現墊付情況,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1991年以前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挂帳,地方財政要儘快制定分年度消化計劃。
    四、市農業銀行與市農業發展銀行要相互配合,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本市糧棉油收購資金的供應管理工作。
    (一)市農業發展銀行要對代理銀行的資金管理工作進度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及時安排收購貸款規模;認真牽頭,負責層層建立糧棉油收購資金管理臺帳,從6月1日起桉月匯總上報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和市人行。針對當前資金緊張的問題,要積極向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反映情況,力爭儘快得到緩解。
    (二)市農業銀行要嚴格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委託中國農業銀行代理業務協議書》的規定和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加強代理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工作的意見》(農銀發[1995]73號)的要求,切實履行代理職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分支行由行長負責,一名副行長具體分管,設置專櫃經辦代理業務,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確保代理業務順利進行。各級農業銀行要無條件地執行三總行銀傳[1995]18號和25號通知,在5月底以前完成信貸資金、信貸基金的劃轉、清算工作。從6月1日起,完成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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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油購銷、調存及貸款發放使用等資料的登記匯總工作,按期上報農業銀行總行和市人行。
    五、市人行要加強對收購資金的監管、檢查和稽核工作。6月底以前,市人行要組織成立由市人行、市農業發展銀行和市農行組成的“三行聯合檢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購企業收購資金使用、結算、歸位和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糾正。
  六、切實加強對糧棉油收購資金的專戶管理。本市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傳[1995]25號通知和京銀發[1995]111號文件的要求,做好承擔政策性業務的糧棉油企業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一家開立帳戶的工作。除市農業發展銀行外,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要對多頭開戶問題進行一次清理,積極協助市農業發展銀行和市農業銀行摸清底數,明確劃分收購部門經營性業務和政策性業務。凡從事收購、調銷、儲備等政策性業務的企業,在市農業發展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要在5月底以前予以撤銷,市人行要加強對市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專戶收支情況的檢查、監督,同時責成市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檢查收購部門所轄銀行的專戶資金歸位等情況,對違反規定的,由市人行予以處罰、糾正。收購部門的異地貸款結算和同城票據清算,也要嚴格按照銀傳[1995]25號通知規定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即批轉執行。
                            市  人  民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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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財    政  局
                            市    糧    食  局
                            市 供 銷 合 作 總 社
                                1 9 9 5年5月19日

 - 6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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