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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32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3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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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市對外經貿委)。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原則和要求,確定市對外經貿委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一)加強的職能是:研究制訂本市對外經貿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本市對外經貿事業實行協調管理;制訂科學規範的對外經貿行業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並加強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重點是:研究制訂本市吸引外國和臺港澳地區投資政策和管理辦法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本市對外貿易戰略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研究制訂本市在海外投資的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國際市場和國際規範的調研;研究制訂本市對外經貿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逐步弱化的職能是:本市對外經貿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人事調配工作;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基建項目計劃的報批工作;本市利用外資、進出口總額的統計管理等工作。
    (三)移交給協會或企業事業單位承擔的工作:有關利用外資、對外貿易、海外投資及對外勞務承包等方面的資訊諮詢;對外經貿專業技術人才的推薦、招聘、資訊諮詢和培訓;各種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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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交易會、洽談會、展銷會的承辦事宜;本機關的後勤事務性工作。    
  二、主要職責
    市對外經貿委是市政府綜合管理本市對外經濟貿易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經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研究制訂本市對外經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年度計劃、改革方案;負責開展與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的友好城市及臺港澳地區的對外經貿合作工作;負責對本市對外經貿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本市對外經貿機構及各類對外經貿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
    (二)負責對本市進出口總額、出口收匯和進口用匯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負責協調指導對外經貿企業的經營活動,並管理出口商品配額和進出口商品許可證;根據有關規定申報或審批本市企業對外經貿經營權;負責指導和管理本市在境內外舉辦的對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推廣各種新的貿易方式,研究制訂對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辦法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制訂本市吸引外國和臺港澳地區投資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歸口管理吸引外商投資活動;參與制訂本市利用外國政府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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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貸款使用計劃。
    (四)研究制訂本市在海外投資的有關政策,負責協調指導本市海外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的工作;負責本市在海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申報或審批工作。
    (五)研究制訂本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政策、管理辦法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管理本市與國外城市間的經濟貿易活動及國際經濟合作事宜;負責協調管理聯合國組織對本市的經濟援助工作和本市與外國政府間的雙邊經濟援助工作。
    (六)負責依法審批本市涉外經濟貿易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章程;負責審批本市對外經貿出國團(組),辦理邀請外商來京手續;負責審批並協調管理外商駐京代表機構;合同有關部門管理本市涉外經貿中介服務機構。
    (七)研究制訂本市對外經貿人才的培訓規劃與年度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市對外經貿委設16個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本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資訊、議案、建議和提案、信訪、保密、檔案及重要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負責對外經貿社會團體的審核工作;負責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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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並管理挂靠單位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研究起草對外經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對外經貿體制的改革方案;起草本委重要文件;開展對外經貿的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三)人事教育處
    負責本機關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組織對外經貿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訂對外經貿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對外經貿人才的招聘、推薦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
    參與研究對外經貿中長期規劃;研究編制年度進出口計劃,並實行指導性管理;負責來料加工及補償貿易業務的審批;協調指導出口商品生産基地建設工作;負責對外經貿各專項基金、基建投資等財務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提供資金和貸款的工作,協調指導進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及進出口關稅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承包經營工作。
    (五)對外貿易發展處
    研究進出口商品與國際市場多元化發展戰略;開展國際市場調研,推廣國際貿易慣例及通行規則、規範和貿易行為;指導和管理本市對外經貿企業參加境內外交易會、洽談會、展銷會工作;負責對外經貿運輸、倉儲和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管理;審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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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易出國(境)團組。
    (六)對外貿易管理處
    參與編制出口商品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出口商品配額和進出口商品許可證,並協調組織配額招標;負責監督檢查出口貨物原産地證的發放和出口商品商標、專利的註冊使用工作;負責審批並協調管理外國及臺港澳地區企業在京常駐機構;承辦本市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申報工作。
    (七)外商投資管理處
    參與研究起草吸引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外商在京投資設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商品指標;負責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審核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業務出國(境)申請事項。
    (八)外商投資促進處
    參與研究起草吸引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草案;編制利用外資的年度指導計劃;參與研究確定吸引外商投資項目;負責發佈吸引外商投資資訊,介紹外商投資環境;指導和歸口管理吸引外商投資活動;負責利用外資(含港澳台資)統計工作。
    (九)對外經濟管理處
    參與研究起草在海外投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規定;負責承辦或審批本市在海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負責管理本市接受聯合國組織的經濟援助和與外國政府間的雙邊經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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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參與研究制訂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的發展戰略、政策規定和規章制度;參與編制對外經貿中長期規劃和組織編制年度計劃,並指導有關企業實施;負責本市對外承包、勞務合作經營權的審核、報批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審核在海外投資和勞務合作出國(境)團組工作。
    (十)技術貿易和國外貸款管理處
    參與研究起草對外技術貿易的發展戰略;負責管理技術進出口項目,審批有關技術貿易合同;參與制訂對外經貿系統科技發展、技術進步、技術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協調指導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審核技術貿易、國外貸款的出國(境)團組工作。
    (十一)條約法規處
    參與研究起草對外經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制訂有關規定;依法參與審核重大對外經貿項目合同、章程和中外合資企業的設立;指導對外經貿企業事業單位法制工作;參與本市重大對外經貿爭議案的研究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涉外經貿中介服務機構;負責對外經貿法律的宣傳、培訓,開展國際經貿法律交流工作;承辦市對外經貿委主管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十二)外事聯絡處
    研究起草對外經貿行業外事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指導對外經貿企業事業單位的外事禮儀工作;負責協調本市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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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涉外活動;負責與境外駐京經貿機構的聯絡工作;負責審核外國企業駐京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在京暫住、居留申請事項;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邀請外商來京事宜;負責本市對外經貿因公出國(境)團組報批和護照簽證的有關工作。
    (十三)企業管理處
    指導直屬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協調有關部門對所屬單位實施審計。
    (十四)負責本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協調管理直屬單位行政事務工作。
    (十五)監察處
    負責監督檢查本機關人員及由本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調查處理違反法律、法規、政紀的人員;受理有關人員的申訴工作。
    (十六)保衛處
     負責管理本機關的安全、消防、交通安全等項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協助查處相關案件,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本機關及其挂靠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對外經貿委機關行政編制20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處級領導職數44名。
    按有關規定,工勤人員6名轉為事業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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