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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60號
  2. [發佈日期] 2005-12-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認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産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6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認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産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3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首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認清當前在生産安全、社會安全等領域面臨的嚴峻形勢,深刻吸取近期本市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的教訓,採取有效措施,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切實做好今冬明春特別是元旦、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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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和全國及本市“兩會”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市安全生産監督局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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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抓好今冬明春
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0月份以來,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築施工等行業和領域接連發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事故也呈多發勢頭。特別是當前已進入冬季,再加上接近年底,一些企業為了趕任務、搶工期而忽視安全生産;同時,冬季雪多路滑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煙花爆竹、消防等領域的安全管理難度也進一步加大。為加強安全生産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産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煤礦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等措施的落實
    深入貫徹國務院第81次常務會議精神,以瓦斯監控系統聯網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為重點,加快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進度。今年年底之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的國有重點煤礦必須實現集團公司(礦務局)內部瓦斯監控系統聯網,瓦斯災害嚴重的産煤縣必須實現縣域聯網。要認真做好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嚴防核定工作走過場,堅決制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要針對冬春季節煤礦井下空氣乾燥等情況,切實加強瓦斯治理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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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工作,消除火源、燃燒爆炸源,防止瓦斯煤塵事故發生。
    各産煤省(區、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要求,明確責任、任務和進度,確保按期完成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確定年內應關閉礦井數量目標,並落實到市(地)、縣(市)、鄉(鎮)和煤礦。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向停産整頓煤礦派駐安全監督員,督促落實停産整頓措施,確保實現礦井關閉目標,防止不具備整改條件的礦井非法生産。對基礎條件差、不具備整改條件的,以及明停暗採、假整頓真生産的煤礦,要依法立即關閉;逾期沒有提出整頓驗收申請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一律依法關閉;並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對技術改造、改擴建、新建和資源整合礦井進行檢查復核,凡工程項目及設計未經審批、未履行“三同時”審核手續、擅自違法施工或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必須堅決整頓或依法關閉,防止借“技術改造”、“改擴建”、“資源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關閉。
    要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堅定不移地抓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清理、處理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強對國有重點煤礦及其他合法生産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和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開採行為。對出現煤礦非法開採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組織生産人員的責任外,還要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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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追究有關行政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大對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的力度
    全國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産許可證申請期限為2005年底。對已提出申請但尚不具備發證條件的企業,要責令其停産整頓,整改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對沒有按期提出申請和限期整改後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企業,要依法關閉。繼續抓好非煤礦山特別是井工開採礦山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隱患的要停産整頓。加強尾礦庫安全檢查和監控,防止發生潰壩事故。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等有關要求,以採礦許可證的清理為切入點,制訂工作方案,突出重點地區、重點礦種,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
    三、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等安全監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針對部分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生産儲存企業存在的忽視安全管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問題,以查“三違”、查隱患、查制度、查培訓、查應急預案為主要內容,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安全檢查。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管理,開展反習慣性違章活動,規範職工安全生産行為。深入抓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打擊非法運輸。對液氯、液化石油氣、液氨、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從源頭上實行嚴格監控,防範因雨雪天氣、路況變化造成運輸過程中的翻車和泄漏事故。危險化學品生産、銷售和使用單位必須將危險貨物交由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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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申請截止期限為2005年底,生産企業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經營企業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沒有提出申請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四、全面落實煙花爆竹生産、銷售、儲運等各方面的安全措施
    歲末年初是煙花爆竹生産、銷售和消費旺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一些城市煙花爆竹禁放政策改變後,煙花爆竹市場需求增加的情況,從生産、儲存、運輸、經銷、燃放、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等各個環節著手,全面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要認真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制度,嚴格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式,對今年年底前未提出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申請,以及年底前提出申請但到2006年3月底前經整改仍不具備發證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産單位,一律依法予以關閉。積極推行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工廠化改造,實現規範化、集約化生産,嚴禁超能力、超藥量、超定員違規生産。實行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和配送制度,加強經銷資質審核和管理,嚴禁超量、非法儲存、運輸和經銷。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合執法機制,嚴肅查處非法生産、經銷和運輸活動,嚴格執行産品品質監督檢驗制度,防止不合格産品和違法産品流入市場。建立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嚴格審查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導教育群眾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五、嚴密防範重特大交通事故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前做好春運安全各項準備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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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科學週密的春運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責任制,確保春運安全有序。要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頓、三加強”各項措施,開展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和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杜絕客車超員、貨車及農用車載客、行車超速、疲勞駕駛、酒後駕駛等違法違章行為。加強對事故多發路段、危險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霧等惡劣天氣狀況下道路安全暢通。加大對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繼續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品質船舶的專項治理工作,加強對旅遊景區遊船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渡運和超載等引發事故。加強對鐵路車輛、飛機、船舶的檢修,嚴防運輸工具帶隱患運作。嚴格車站、機場、港口的安全檢查,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帶上車(船、飛機)。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特別是地鐵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工作,針對冬雪、大風天氣和節假日人流集中等特點,認真制訂和完善安全運營應急預案,並加強監督檢查。
    六、認真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冬季風雪天氣較多,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發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等法規,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執法。嚴格執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制度,對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申請、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備發證條件的建設施工企業,要堅決撤銷其施工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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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對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影劇院、遊戲廳、旅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耐火等級低的密集建築區消防安全和燃氣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加大火災隱患的治理力度,各級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必須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難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産停業。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對公園、風景名勝區等旅遊場所及舉辦大型公共活動的安全管理,細緻做好安全和保衛工作。要認真吸取近期發生的幾起涉及中小學生的重特大交通、坍塌等事故教訓,全面落實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等,對中小學校安全隱患進行全面細緻的排查並認真組織整改。
    七、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發展的思想觀念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強化責任,轉變作風,加強綜合治理,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各地區要建立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安全生産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懲治安全生産領域的腐敗現象。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報道,為加強安全生産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於2005年12月31日前報國務院,並抄送安全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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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
                            20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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