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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7〕
7號
[發佈日期]
2007-04-28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 公文處理工作若干事項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
公文處理工作若干事項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本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認真貫徹《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本市實施細則,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有的地區和部門還存在不嚴格按照隸屬關係行文、以機關或機關負責人名義給市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決策的科學、民主和公開透明。
今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07〕8號,以下簡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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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對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將採取措施,嚴格規範公文處理程式,加大培訓、指導和檢查力度,不斷提高本市公文處理工作的品質和水準。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
處理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2007〕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文處理是保證國家行政機關高效協調運轉的重要基礎工作。一段時間以來,有的部門和單位未能嚴格執行公文處理規定,主要表現為:一是未經國務院同意,擅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嚴格按照隸屬關係行文;三是將應報送國務院的事項,以部門或部門負責人的名義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有的將公文報送多位領導同志,又不註明分送情況,造成領導交叉批示;四是不實事求是標注緩急程度。為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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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不得向省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國務院各部門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省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況確需向省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應報請國務院批准,行文時應在文中註明經國務院同意。
二、嚴格按照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報送公文
要嚴格按照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向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公文。應報送國務院審批的事項,不得報送國務院辦公廳;明確要求報送國務院的情況報告,不得報送國務院辦公廳。
各部門不得以辦公廳(室)的名義向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公文;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央企業以及行業協會等一般不直接向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公文。
三、確需向多位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時,要註明分送情況
除國務院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原則上不得將應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直接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確需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時,一般不得多頭分送,因情況緊急確需分送的,應在首頁註明分送情況。向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報送情況報告,一般不得抄送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
四、實事求是標注公文的緩急程度
向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公文,應抓緊做好有關前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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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適時上報。要實事求是地標注公文緩急程度,確屬緊急事項的,應在文中註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
請各部門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對照檢查本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不斷提高公文處理水準。國務院辦公廳將繼續加強督促檢查,並對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國務院辦公廳
20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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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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