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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31號
  2. [發佈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育局等部門 關於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指導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育局等部門
關於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體育局、市教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的《關於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關於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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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體育局市教委市財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充分發揮學校體育資源對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和推進全民健身運動的積極作用,推動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有效整合公共體育資源,充分調動和發揮區縣政府的統籌作用,以向社區開放為重點,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立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長效工作機制,推動全民健身運動的開展。
  二、工作原則
  (一)確保教學,妥善協調。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必須以確保正常教學為前提,妥善處理好教學與開放的關係。
  (二)以點帶面,分步實施。以東城區、海澱區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試點工作為重點,探索新機制,落實新措施,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分批、分階段推進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類管理。針對不同區域、不同學校的實際情況,採取多種開放形式及與之相適應的服務管理方式。
  (四)制度保障,長效運作。建立健全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機制,保障開放工作有序、長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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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開放標準及形式
  (一)開放範圍。本意見所稱學校體育設施,是指學校用於體育活動的體育場(館)等建築物、場地和器材。
  (二)開放條件。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和課餘訓練的前提下,學校室外體育設施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向社會開放:
  1.擁有200米以上跑道的田徑場;
  2.擁有足球場;
  3.擁有籃球場或排球場;
  4.擁有室外健身器材(含乒乓球臺)。
  (三)開放時間。在寒暑假、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等非教學時間,具體時間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開放形式。學校操場、球場、田徑跑道、健身器材等室外體育設施均應免費向本校學生開放。符合開放條件的學校,應與駐地街道(鄉鎮)合作,免費向有組織的周邊社區居民開放。鼓勵學校將游泳館、籃球館等室內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可收取一定費用,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場地、器材及服務情況自主制定,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對學生實行優惠價格。
  四、動員多方面力量積極參與
  (一)明確學校在體育設施開放中的主體地位。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將符合居民需求、符合安全要求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體育設施開放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充分發揮社區協調作用,利用社區資源優勢。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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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主動與駐地學校加強溝通合作,及時了解駐地單位和居民需求,結合社區體育俱樂部等各類群眾性活動團體建設,通過發放活動卡等形式,組織社區居民有序進校開展體育活動,並做好相應管理、服務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大力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繼續支援國家級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建設,發展市級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充分發揮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組織指導青少年和社區居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作用,並承擔相應的管理服務職能。
  (四)鼓勵引進專業化體育場館經營管理公司。通過承包、合作等方式,引進專業化公司參與學校體育設施的經營管理,發揮其在專業技術、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提高學校體育設施利用率和管理服務水準。
  (五)積極培育志願者組織。吸收社區居民、學校教師和專業人員等作為志願者,充分參與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管理工作,發揮其在活動組織、技術指導等方面的優勢。
  (六)引導社區居民有序參加體育活動。社區居民進入學校參加體育活動,應自覺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維護學校正常教學和工作秩序,愛護體育設施,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活動氛圍。
  五、建立安全保障機制
  (一)加強制度保障,確保校園安全。學校要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校園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結合體育設施開放工作,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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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保衛相關規章制度,建立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防並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如遇重大傳染病疫情及類似事件,應及時調整或停止開放。
  (二)加強體育設施管理,確保安全。根據國家及北京市體育設施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體育設施的日常管理。在學校體育設施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體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標識,張貼安全須知,指定專人在開放前和開放過程中對活動場地、活動器材的安全性進行及時檢查,指導居民正確使用體育設施。
  (三)探索多種保障形式,提供運動安全保障。對免費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由區縣政府採取招標方式確定商業保險公司,為學校辦理公眾責任保險,對學校開放時段發生的因設施原因引發的人身傷害事故,由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區兩級財政分擔。對實行收費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要從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既可以參加政府招標的商業保險,也可以通過體育場館協會等中介組織,設立互助金,用於運動人身傷害事故的經濟損失賠償。
  六、經費補貼與獎勵辦法
  (一)對免費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財政補貼。根據學校開放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量,對開放期間的物耗費用和維修費用給予適當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區兩級財政分擔,具體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體育局、市教委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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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對工作突出的學校給予獎勵。市體育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每年對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對工作突出的學校給予獎勵。所需資金在市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主要用於學校體育設施維修費用。
  七、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的長效工作機制
  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加強領導,分工協作,積極創造條件調動和保護學校開放體育設施的積極性,確保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有序、長效進行。
  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由各區縣政府負總責。各區縣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落實責任分工,統籌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並組織對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進行考核、表彰。街道(鄉鎮)要加強與駐地學校的溝通協調,做好相應管理與服務工作,加大對創建社區體育俱樂部等各類群眾性活動團體的指導和支援力度。
  由體育部門牽頭,負責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具體推進工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及各區縣實施辦法,推動具體工作落實,培訓、發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和體育志願者,創建青少年體育俱樂部,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教育部門要積極配合體育部門,做好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學校體育設施開放資金補貼標準,撥付年度補貼資金,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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