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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37號
  2. [發佈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教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 和教育評價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3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教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
和教育評價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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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
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的若干意見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保障首都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工作目標
  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監督、指導作用和教育評價的導向、調控作用,完善體制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健全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模式,基本建立起能適應首都現代化需要,具有時代特徵、首都特色,與教育決策、執行相協調的現代教育督導體系和教育評價體系,保障素質教育全面實施,促進教育水準和教育品質提高,推動首都教育改革與發展,不斷開創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實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工作
  (一)教育督導工作要堅持督政與督學並重,監督與指導並重,督導與服務並重的原則。督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履行承擔的教育工作責任,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其他各類教育協調健康發展;督促和指導各級各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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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依法治校,提高教育教學品質和辦學水準。
  (二)健全教育督導檢查制度。每年組織一次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情況和貫徹市委、市政府教育決策情況督導檢查;各級政府每屆組織一次對下級政府教育工作綜合督導評價。各區縣政府要做好每年一次自評工作,有關部門要配合教育督導部門的執法檢查和專項督導。每年自評報告應于次年4月底前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
  (三)積極開展對基礎教育的督導工作。每3年至4年對基礎教育學校進行一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品質情況的綜合督導評價工作;定期開展學校德育、體育、教師隊伍建設等專項督導。市及區縣教育行政、教育督導部門要聯合建立全市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實施水準、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教育教學品質監測系統,定期進行監測,提出督導報告。
  (四)進一步做好對職業教育的督導評價工作。制定各類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把學生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作為評價職業學校教育教學品質的重要指標,每4年對職業學校實施一次綜合督導評價工作。市屬市管中等職業學校評價工作由市教育督導部門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區(縣)屬區(縣)管職業學校評價工作由市和區縣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市教育督導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高等職業學校培養品質和辦學水準督導評價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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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認真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對各類學習型組織、學習型社區和校外教育機構的督導方案。建立和完善社會教育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營造全民、全方位、終身學習的條件和氛圍,持續提高各類勞動者的綜合素質和職業能力,提高全體市民科學素質和文化素質,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
  (六)切實加強對各類民辦學校的督導工作。要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標準和工作程式,引導民辦學校依法辦學,注重辦學品質、規範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準。對民辦高等學校要委派督導專員,對其他民辦教育機構要加強檢查和指導。
  (七)加強調查研究和教育督導理論建設。要針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要準確及時調查了解人民群眾對教育工作的反映和評價,向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或通報情況,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認真學習和借鑒國內外教育督導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推進理論創新,指導實踐工作。積極推進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的地方立法調研工作,抓緊起草《北京市教育督導條例》。
  三、認真做好教育評價的改革創新工作
  (一)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教育評價改革創新全過程。要樹立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觀念,把社會主義榮辱觀引入教育評價體系,確立科學的人才觀、品質觀和評價觀;建立健全科學可行的教育評價管理制度,統籌各級各類教育評價活動,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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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評價工作水準。
  (二)積極推進招生考試製度和義務教育入學制度改革。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研究制定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目標和評價標準,探索既能保證教育品質、促進學校健康發展,又能方便學生入學、保證公平公正的評價入學辦法。高中招生工作要綜合考慮學生的整體素質和個體差異,改變以升學考試分數作為唯一錄取標準的做法,逐步試行參考學生各方面活動記錄等因素、綜合評價進行錄取的方式。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製度改革要更加注重對學生素質和能力的考查,進一步探索在文化課考試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辦法。擴大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自主考試招生的改革試驗。
  (三)健全完善各類教育評價體系。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學校教育教學業務評價工作的指導,健全和完善教育教學業務評價體系,強化教育品質管理,建立具有首都特色的教育品質評價指標體系、以促進學生發展為目標的學生評價體系、促進教師職業道德和專業水準提高的教師評價體系。
  (四)鼓勵發展專業化教育評價服務機構。鼓勵其開展專業性的獨立評價,為各級各類學校提高管理水準和教育教學品質服務,為行政部門了解情況、分析問題、制定政策提供服務。教育行政、教育督導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評價機構,按有關評價標準和程式開展評價工作。
  (五)加強對教育評價工作的統籌協調。對各級政府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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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部門、各類學校的綜合性評價由市、區縣教育督導部門歸口管理和組織實施。不能納入綜合性評價的各項評價工作,由市、區縣教育督導部門牽頭,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統籌安排。
  四、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的領導
  (一)加強對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的領導。市及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和支援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建立完善有關制度,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規模和教育督導工作任務需要,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力量。教育督導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證。教育督導機構負責人由本級政府根據專業要求任免,一般應為專職人員,也可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負責人兼任。
  (二)加強專業化督導隊伍建設。要努力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素質較高、服務意識強、以專職督學為主、專兼職相結合的專業化督導隊伍。市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專家人才庫。加強對督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實行督學責任區和責任學校制度,充分發揮督學對學校工作的指導和服務作用。
  (三)大力推進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工作的制度建設。實行教育督導機構向本級政府報告工作制度。教育督導機構應每年至少兩次向本級政府報告教育督導工作情況。建立教育督導結果公佈制度。教育督導結果應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並向本級和上級其他相關部門通報。經政府授權,可向社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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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教育督導報告》和《教育督導調查報告》。建立健全教育督導意見反饋改進制度。被督導單位應按教育督導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整改,並向督導機構報告整改情況。建立教育督導問題處理制度。對在督導與評價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教育督導機構應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主管部門應向教育督導機構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四)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正確評價學校和學生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國家的教育方針,宣傳素質教育的各項要求,宣傳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先進典型,積極引導學校、家庭和社會樹立科學的人才觀,形成積極向上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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