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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39號
  2. [發佈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教委關於進一步深化中小學辦學體制 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3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教委關於進一步深化中小學辦學體制
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教委《關於進一步深化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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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深化中小學辦學體制
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市教委二〇〇七年五月)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做好清理整頓改制學校收費準備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827號)精神,落實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堅持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辦學為主的原則,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努力為適齡兒童、少年提供相對均等的受教育機會,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二)堅持“就近入學、逐步規範、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面停止審批新的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基礎上,分批、分步驟對現有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進行規範和完善,促進其健康發展。
  (三)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學”的原則。對擬轉為公辦的學校,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公辦學校經費投入標準,及時、足額落實辦學經費,穩定教師隊伍,確保學校正常運轉。對擬轉為民辦的學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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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依法規範其辦學行為。
  二、工作內容
  (一)2006年啟動了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規範完善工作,4所學校終止辦學體制改革試點,其中2所已轉為公辦學校,另2所正在轉為民辦學校。
  (二)2007年,重點對辦學水準較高、社會聲譽較好、産權清晰,且改制前公辦學校特徵明顯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進行規範完善,使其完全回歸為公辦學校。同時,研究制定2008年、2009年本區縣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的調整方案。
  (三)2008年至2009年,對由部門或個人投資、産權清晰,且民辦學校特徵較明顯的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促使其轉為民辦學校;對個別辦學較有特色、學校發展態勢較好的完全中學或高中,從促進學校健康、可持續發展出發,或轉為公辦學校,或規範為民辦學校。
  從2007年起,各區縣每年須對30%以上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進行規範完善工作,至2009年全部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規範中小學辦學體制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利益關係的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監督。為加強領導,成立以主管副市長為組長,由市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監察、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審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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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主管領導為成員的北京市規範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制訂相關政策,審定各區縣工作方案,全面統籌、規劃和協調此項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委。
  (二)各區縣要成立由區縣長為組長,區縣主管領導為副組長,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監察、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審計等部門主管領導為成員的規範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結合本地區實際,對所屬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進行全面資産清理,儘快制訂具體工作方案,報市協調小組審定後實施,確保此項工作按既定步驟逐年落實。
  (三)隨著2007年至2009年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規範完善工作的不斷推進,公辦學校的辦學規模將發生一定變化,各區縣政府要及時調整財政投入,增加2007年至2009年基礎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經費預算,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對擬轉為公辦的學校,要加強收費管理,明確其公辦學校性質後,一律執行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和標準。
  (四)對擬轉為民辦的學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審批,規範操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使學校依法辦學,穩妥地處理好教職工與學校的聘用關係,保障教職工及學生享有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學校在轉為民辦體制過程中,原聘任的公辦教師要在當年削減三分之一,2年內不再留有公辦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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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區縣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規範完善工作的統籌規劃,加強對公共教育資源的監管,及時發現並解決在轉制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轉制過程中的違法違紀案件。對拒不履行報批手續擅自轉制,或利用轉制轉移、侵佔、侵吞國有教育資産,或隱匿資産、提供虛假帳目造成國有教育資産流失,以及嚴重失職、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和學校師生員工利益的,要進行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各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媒體,積極宣傳本市進一步規範完善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意義,及時解釋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努力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援,確保此項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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