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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44號
  2. [發佈日期] 2007-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4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進一步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關於進一步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工作,加強本市高層次留學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北京市“十一五”時期人才規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0〕19號)和人事部等部門制定的《關於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國人部發〔2007〕26號),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工作。要堅持以科學的人才觀為指導,堅持德才兼備原則,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尊重人才成長規律,把人才的學識、業績和貢獻與其發展潛能相結合;通過實踐檢驗人才,注重業內認可;堅持尊重人才的多樣性、層次性和相對性。

  二、本意見所稱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是指我國留學學成後在海外從事科研、教學、工程技術、金融、管理等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為首都急需的高級管理人才、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以及擁有較好産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等人才。

  三、引進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應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專業素養,並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是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二)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三)在世界著名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知名律師(會計、審計)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四)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重大貢獻,在國家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六)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七)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産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為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

  四、採用靈活多樣的方式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長期工作或短期服務。可採取團隊引進、核心人才帶動引進、高新技術項目開發引進等方式,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兼職、諮詢、講學、研發或進行技術承包、技術合作、技術入股、興辦企業等。同時,用人單位也可採取崗位聘用、項目聘用、任務聘用和人才租賃等方式,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工作或為京服務。

  五、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進入本市企事業單位,由市人事局辦理相關手續。事業單位編制已滿的,可經編制部門審批同意後先接收再逐步消化。申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可不受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限制,用人單位可根據其自身條件和崗位需要自主聘任。

  六、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工作,不受其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憑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執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請領取《北京市(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證》。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長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來去自由。

  七、持中國護照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憑《北京市(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證》,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八、簡化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出入境手續。憑《北京市(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證》,公安部門對來京創業工作並已加入外國籍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出入境便利。對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為3至5年(不超過護照有效期)的多次入境F簽證;對需在本市常住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為3至5年(不超過護照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證。對申請在華定居的,經批准可發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九、來京創業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其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隨遷在本市落戶,並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隨遷的國內直系親屬係農業戶口的,可准予在落戶地辦理“農轉非”。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隨遷配偶就業及子女入托、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當地有關部門應妥善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十、來京創業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和待遇,應與其能力、貢獻掛鉤。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工資待遇可優於本單位同類人員的水準確定,並隨本人貢獻大小調整;也可按簽訂的合同,實行協議工資或採用年薪、股權等方式確定報酬。支援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等形式參與經濟活動和收入分配。

  對短期聘用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用人單位可根據其業績大小,經雙方協商確定報酬。

  十一、來京創業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可參加社會保險。凡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工作,其用人單位可以合約形式提供住房;對短期來京創業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提供臨時住房;家庭生活基礎在國外的,可享受出國探親假。十三、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辦企業,應憑《北京市(高層次留學人才)工作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可享受留學人員創業園優惠政策和其他優惠待遇。在企業註冊、土地使用、工商、稅務、商檢等方面,各有關部門要給予必要支援,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經濟開發區或高新技術産業園區提供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的平臺。

  十四、保障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在專有知識、技術專利、科研成果(包括以合作和委託研究開發方式取得的)等方面享有的知識權益。個人科研成果在知識産權收入分配中所佔份額按有關規定預先與合作單位商定分享。

  十五、本市高級人才獎勵專項資金要安排專門資金,用以支援和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京創業工作。來京創業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根據自身條件,結合項目開展情況向市人事局申請專項資金的資助。

  十六、為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申報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業獎。做出特別重大貢獻的,可申報首都傑出人才獎。

  十七、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享受《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各項政策。

  十八、建立北京市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一指導和綜合協調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聯席會議由市人事局牽頭,教育、科技、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負責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九、本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並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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