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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17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1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名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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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保局)。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原則和要求,確定市環保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職能轉變的重點是:強化對北京地區環境保護的調控和執法監督。具體內容是:完善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調控機制;協同有關部門完善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做好執法監督工作;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城市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和環境保護産業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加強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轉移或者下放給有關事業單位的職能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前的技術評估和電腦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主要職責
    市環保局是市政府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北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環境保護方面的綜合規劃、組織協調和執法監督職能;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以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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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本市環境保護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並負責監督、檢查和協調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産業政策;組織評價實施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對環境的影響。
    (二)制訂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訂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行業和産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區、縣(域)規劃,審定區、縣(域)環境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戰略研究,並制訂宏觀管理政策;管理本市的環境統計和環境資訊工作;組織編報本市環境品質報告書,向市政府報告環境品質狀況及發展趨勢。
    (三)負責全市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根據環境容量和地區功能發佈應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行業及項目名錄;對有毒有害物品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本市自然保護區的區劃和生態規劃,並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與野生動植物、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工作;參與指導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五)組織開展北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環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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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管理考核和評比;督促區、縣政府履行環境保護法規,對本行政轄區的環境品質負責。
    (六)依法徵收、使用和管理排污費;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審批限額內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七)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保護的技術政策、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參與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審和推廣,組織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學術交流;負責環境保護産業管理和環境標誌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市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建立環境監測網路;制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指導監測品質保證工作;負責提供環境品質預測、預報;參與區、縣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工作。
    (九)協調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社會宣傳,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協同有關部門在中小學校開展環境教育工作。
    (十)指導區、縣環境保護隊伍的建設,負責組織本市環境保護專業幹部的業務培訓。
    (十一)協調管理本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承擔北京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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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16個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資訊、議案、建議和提案、信訪、保密、檔案及重要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宣傳、安全保衛等項工作。
    (二)綜合處
    負責制訂本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規劃、計劃,並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對區、縣、局和市屬單位履行環境目標責任制的考核、評比工作;監督管理本市的環境統計工作;承
辦北京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作。
   (三)法制處
    負責起草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規範性文件;監督、檢查並組織協調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承辦市環保局主管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及執法監督工作。    
    (四)科技處
    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保護技術政策、科研計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環境保護産業發展規劃;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審和推廣;負責與國內外進行環境保護科技的學術交流活動;負責環境保護産業的管理和環境標誌工作。
    (五)外事外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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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本系統的外事工作;參與環境保護利用外資的有關工作。
    (六)研究室    
    負責組織編制環境建設和污染防治中長期規劃、專項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研究制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産業政策;組織評價實施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對環境的影響;負責環境保護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
    (七)環境教育處
    組織協調社會各界開展環境保護教育活動;普及推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培訓環境保護專業幹部。
    (八)開發監督處
    依法對本市開發建設項目進行環境監督管理;負責發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對評價單位進行監督考核;監督管理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清潔生産和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建設。
    (九)大氣環境管理處
    負責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對大氣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分析大氣污染分佈狀況及發展趨勢,為能源、供熱等建設項目的決策提供依據。
    (十)水環境管理處
    負責管理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對水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市自然保護區的區劃和生態規劃,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與野生動植物、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工作;參與指導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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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開發活動。
    (十一)環境監理處
    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工作;依法對環境進行監理;參與審批鄉鎮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指導區、縣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環境監測處
    負責管理環境監測工作;指導區、縣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品質保證工作;編寫《北京市環境品質報告書》。
    (十三)計劃財務處
    負責排污費、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及貸款的使用、管理和審計;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超標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城市維護費、預算外資金使用計劃;負責管理本系統的財務、物價、審計等工作。
    (十四)黨組辦公室
    負責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落實市委及局黨組的各項決議;負責直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紀檢監察和群眾組織工作。
    (十五)組織人事處
    負責環境保護隊伍建設;負責本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晉陞、任免與獎懲工作;負責本機關和本系統的機構改革、勞動工資、福利保險、崗位培訓、繼續教育、職稱評定、等級考評、出境政審等工作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幹部管理、統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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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老幹部處
    負責指導本系統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本機關離退休幹部和老幹部活動站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本機關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28名。
    按有關規定,工勤人員20名轉為事業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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